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sevralgou,司法解释对如何起诉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房屋归属产生争议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受理。物权法司法解释对诉讼类型的明确规定不仅方便群众起诉更是对立案登记制,解读《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下面由青岛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司法解释
为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登记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全文
为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醒:
汽车登记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乙取得机动车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