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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由()提出的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2 20:48:52 作者:昌江知识产权律师

因此人人遵法守法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据此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法治是为了公众利益或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而不是根据某一个人或某一阶层的宗派统治;法治是守法的依法的统治而不是,1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水平都有待提高2用制度来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历届中国共产党人所遵循的一个指导思想3各级工商行政管,因此人人遵法守法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据此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法治是为 下面由昌江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由()提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由()提出的

法律方面的谚语太多了。
法谚或法律格言中凝聚着千百年来的法律智慧。她表述简洁,精确,既能帮助我们使论辩变得优雅精致,又能帮我们消除无益的琐碎言词。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风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德国法谚
法治就是人人遵守良法——亚里士多德
无限制则无自由 ——西方法谚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1.Omnis interpretatio si fieri potest ita fienda est in instrumentis, ut omnes contrarietates amoveantur
英译:All the interpretations of instruments, as far as possible, are to be such that every inconsistency is removed.
汉译: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 Nullum crimen majus est inobedientia
英译:No crime is greater than disobedience.
汉译: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3. Modus et conventio vincunt legem
英译:Custom and agreement overrule law.
汉译: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 Ubi jus ibi remedium
英译: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中译:有权利便有救济。
5. Ignorantia facti excusat——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英译:Ignorance of fact excuses——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
中译: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6. Nimia subtilitas in jure reprobatur, et talis certitudo certitudinem confundit
英译:The law does not allow of a captious and strained intendment, for such nice pretence of certainty confounds true and legal certainty.
中译: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7. Veritas nihil veretur nisi abscondi
英译:Truth is afraid of nothing but concealment.
汉译: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Ut paena ad paucos, metus ad omnes perveniat
英译:That by punishing a few, the fear of punishment may affect all.
汉译: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9、Nullus commodum capere potest de injuria sua propria
英译:No man sh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injustice.
汉译: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Nullus commodum capere potest de injuria sua propria.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陈忠诚:《法窗译话》,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版,P278。
10. Nihil tam munitum quod non expugnari pecunia possit
英译:No fortification is such that it cannot be vanquished by money.
汉译: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11. Nihil est tam populare quam bonitas
英译:Nothing is so popular as goodness is. (拉丁文和英译文转引自蒙田《随笔集》的英译本,见:Montaigne’s Essays, Book II。英译者为Charles Cotton——谢谢徐国栋教授提醒,此处作了相应修正)
汉译: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12. Nihil tam proprium est imperii quam legibus vivre
英译:No command is more authoritative than "living a lawful life".
汉译: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13. Res inter alios acta alteri nocere no debet
英译:A transaction between two paties shouldn’t operate to the disadvantage of a third party not in their debt.
汉译: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14. Nemo tenetur seipsum accusare
英译:No one can be forced to incriminate himself.
汉译: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Nemo tenetur informare qui nescit, sed quisquis scire quod informat:没有人有义务说明那些他们所不知道的事物,但那些就相关事物提供了信息之人应该了解其所说的。
15. Qui sentit commodum sentire debet et onus
英译:One who gets the advantage ought to sustain the burden.
汉译: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16. Affirmanti non neganti incumbit probatio
英译:The one who affirms, not the one who denies, should provide evidence.
汉译: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17. 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
英译:Law does not compel a man to do what he is impossible to perform.
汉译: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8. Veni, vidi, vici!——Julius Caesar
英译:I came, I saw, I conquered!
汉译: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凯撒说的,凶恶吧!)
19. Honor est praemium virtutis
英译:Honor is the reward for virtue.
汉译:荣誉是美德的报偿。(西塞罗语)
20. Bene qui latuit, bene vixit
英译:The One who has lived well has lived unnoticed.
汉译: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奥维德的名言)
21. Leges vigilantibus, non dormientibus, subveniunt
英译:The law comes to the help of the vigilant, not the idle.
汉译: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2. Nihil possumus contra veritatem
英译:We are not able to stand against the truth.
汉译: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3. Inde datae leges ne fortior omnia posset
英译:Laws are made to prevent the stronger from having the power to do everything.
汉译: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24. Quoties in verbis nulla est ambiguitas ibi nulla expositio contra verba expressa fienda est
英译:If there is no ambiguity in the words, then no exposition contrary to the expressed words is to be made.
汉译: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英国法律谚语
“法官不知道有父母,只知道法律和真相”。(Justice knows neither father nor mother, but regards truth alone)-西方法律谚语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罗马法法律谚语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西方法律谚语
“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英国法律谚语

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由()提出

只有国家制定的是良法,才能保证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遵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保证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公权力的行使不会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
法治,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且必须是良法之治。因此,法治包含良法与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本身是良法之治,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和结果。法治社会,良法是前提,善治是目的。
法治是良法与善治。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互相促进的关系,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如果只有良法,而没有善治,良法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处可依,终会被取消;而假如只有善治,没有良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唯有将良法与善治的双轮并驾齐驱,才能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何为良法?良法应该是符合正义和善德的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这样的表述。没有法律,特别是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

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由谁提出的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王立新 谭正春 《 人民论坛 》(2022年第23期)
【摘要】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其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和精义。在当代,亚里士多德法治观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迪与借鉴意义。倡导、培养和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情感亦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守法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可能。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法治观 历史背景 现代意义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被马克思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他在《政治学》里提出了一个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他的法治观虽已距今2000多年,对当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启迪和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产生的历史背景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古希腊北部色雷斯的斯塔吉拉城。他亲眼目睹了古希腊城邦衰落的场景。为挽救城邦的危难,他通过对古希腊158个城邦的实证研究写成了《雅典政制》。《雅典政制》的诞生为《政治学》等其他著作法治观的奠立夯实了物质基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萌芽、生长和形成是建立在对柏拉图《理想国》的批判和反思基础之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所设定的那种人治政体,隐伏着种种危险。于是,他对“人治”与“法治”进行了对比。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强调并坚信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其理由如下:人是感情动物,易于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易于产生和形成公正;法律是众人之治,众人的意见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更具正确性;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法律比感情冲动的人治要扎实稳当得多,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尤其是文字形式来表达,因而具有明确性;实行法治根源于制约权力的需要。如果把全城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都是不合正义的,必须“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②
不可忽视的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产生的另一个思想基础是柏拉图的《法律篇》。尽管柏拉图在晚年仍把没有法律的国家看成是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他提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这对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人所组成的城邦应以正义为存在的原则和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③他这里的“善德”即正义之意。故,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建立在正义论基础之上的。
关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④他在《伦理学》中认为,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是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⑤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符合正义或者是不合于正义。”⑥城邦以正义为立基点,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从而调整和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⑦故,正义论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对于如何实现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做出了自己独到的论述。他认为,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为此,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办法即所谓的“衡平法思想”来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⑧法官可以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以自己的判决补充法律条文中不够完备的部分。
关于法治。对于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二含义说”。这里,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他认为,服从“恶法”不能称作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须以“良法”为基础和条件。亚里士多德为此提出了良法的三个标准:良法是指符合公共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即“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古希腊人把自由视为最高的道德价值。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良法。再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所谓“普遍”,其范畴涵括普通公民和统治者自身;所谓“服从”,即以法律为上,遵从法律,保持法律的权威。他曾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⑨
现代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于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来说,仍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行使。亚里士多德推崇正义,强调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明确指出要实现正义就要保持法的至上性。法律至上,即在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以及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处于支配、控制而无他物可以僭越的绝对的在上地位。法律至上理念的践行,重心和关键在于对一切国家权力必须严格依法掌控,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遵从法律。“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每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服从法律,尤其是政府依法行政,以建立法律高于任何权力实体和个人,法律支配权力而非权力高于法律的法律机制。”⑩国家权力的滥用,侵害的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权益。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强化对权力的控制,这与我们党的主张是一致的。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对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限制缺乏传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⑾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控。驾驭好了国家权力,法治就有了希冀,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就指日可待了。
必须确保“良法”生成。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与恶法关乎法治的实现与否。因此,要实现“政治上的善”——正义,就必须制定出良好的法制来。卢梭亦说过:“好法律会使人制定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⒀首先,“良法”必须确保人权实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⒀一是对于普遍存在的公然侵犯宪法权益的行为如何界定及给予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构相关机制予以化解。二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益问题的法律,即所谓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为立法主体等。这一规定毋庸置疑是“良法”的重要生成机制,但立法实践却往往背道而驰。再者,良法必须以民主立法为保障。笔者认为,我们应遵从亚里士多德的“民主立法”思想,注重立法主体的广泛性,尽可能吸收更多的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反映和维护他们的需求动机和价值选择。“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法律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⒁最后,当前在我国各种法相互冲突和抵牾的现象亦时有发生,是不应该的,这与我国还未建立切实有效的、系统的立法审查、制约机制不无关系。
亟需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法立而不行,与法无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⒂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守法的终极价值乃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公民要守法,关键是要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情感。公民对法律至上的情感认同是一个历史过程,全靠他们的生活体验和人生感悟。如果他们每天感触到的是正义、公平、自由和权益等,这时,法律的神圣感便会长出,久而久之,法律信仰便会生成。同时,摒弃那些非理性的关于守法的宣扬也应引起我们的广泛注意和重视。如一些学者把守法宣传为一种纯粹的应然义务,这就很容易使公民只看到法限制和束缚人的一面,进而损害公民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他们不守法或被动守法。虽然国家强制力是公民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更主要的是要培养公民自觉的守法情感。英国法学家布赖斯曾说过,出于惯性是民众守法的首要原因。⒃这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与否是他们自觉守法与否的心理标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⒄所以,倡导、培养和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情感非常重要,乃当务之急。只有这样,守法才能成为一种真正可能。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由谁提出的

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the rule of the law)。它又包括两个方面:(1)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2)法律应当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前一个方面包含这样一个原则,即特别法(或特别法律命令)应当在一般的、公开的和稳定的法律指导下制定。然而,这一原则并没有穷尽“法治”的含义,它本身没有表明它所具有的公认的重要性的原因。因为这一原则之提出乃是为了使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所以拉兹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必须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他认为“法治的这个概念显然是一个形式概念。它与法律如何被制定——是被暴君、民主的多数,还是以其他方式制定出来——毫无关系,它也未提及基本权利、平等或正义。”然而他又认为这个概念并非空洞无物,从它可以引申出法治的若干原则。拉兹所列举的法治原则包括:(1)所有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2)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3)特别法(特别法律命令)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4)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5)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6)法院应当具有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7)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8)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这八个原则都是为了使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这一目的而被设计出来的。其中“第1至第3个原则要求法律应当符合使之能够有效指引行为的标准。第4至第8个原则被设计来保证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应当通过法律的不当实施剥夺了法律的指引能力,并保证法律应当能够监督对法治的遵循和提供当法治被违反时的有效的救济办法。所有这些原则都直接涉及到在有关法治的问题上的统治体制和方法。”但是,法律之稳定、明晰和特别法符合一般法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律指引的确定性也不是绝对的,因此法治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但是拉兹未指明这种程度的最低限度。
拉兹对法治的提法颇有点奇特。按照他的意思,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一种可预测性。然而,这是一个可接受的概念,与国内大多数学者所理解的法治就是法律至上或法治政府是不矛盾的。因为我们可以从这个概念做两个推论:(1)任何法律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可预测性,完全不具备预测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这个定义并不意味着有法律即有法治的话,我们可以推知法治与法律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在于,法治蕴涵着一种使法律具有和保持这种能力的愿望和要求,一种认为人们具有惟根据法律行事的能力的态度和倾向。(2)在拉兹看来,法律既包括一般法也包括特别法。法律应当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所有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都应当具有指引人们的能力,而特别法只有接受一般法的指导才具有这种能力。法治要求所有的特别法都应当在一般法所规定的框架内发布和执行。所以拉兹的法治概念也蕴涵着“一般规则至上”(或我们所常称的“法律至上”)和所有的统治权力皆须受制于法的意思。我们将用这两个推论来分析拉兹在法治与“良法”、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上所持的观点是否确当。
2.拉兹显然是不同意将法治等同于“良法之治”的。从篇首的引文中可知,他也许认为,正是因为存在着恶法的缘故,所以法治才可以发挥应有的用途。的确,由于“良法”之标准的复杂性,将法治等同于“良法之治”是将法治问题简单化了;也的确由于任何法律制度都必定含有为一部分人所反对的“恶法”,法治才恰可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否不论具有何种性质都会实行真实的法治——将拉兹所说的那些法治原则基本上付诸实施?或法律制度需具备什么性质才可以为法治的实行创造前提?
将法治等同于“良法之治”,在理论上可能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亚氏在该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影响深远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但是他并没有深入地讨论这一问题:为何法治必须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之上?他在别的地方指出:“极为重要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就应当尽其所能地界定各种问题,并且尽可能地少留未决问题让法官去解决;(因为)立法者的决定并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因此司法机构成员和陪审人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定提交给他们审理的具体案件。”
从词义来分析,良法之“良”(good)不等同于正当(just)或道德上正确(morally correct),它包括对法律的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律“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拉兹、富勒或菲尼斯等人提出的法治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形式要求。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学家和实证法学家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法律内容之“良”涉及的标准极其广泛,极不统一。不同的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有着不同的标准。或认为良法就是符合自然法和永恒正义的法律;或认为法律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地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促进国家强盛和种族纯正;或要求法律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良法应当是尽可能地排除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或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等等。我们看到:(1)可以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去判断法律,但是,不同的价值观之间并非完全冲突;(2)评判一个法律制度不等于评判其中的一两部法律。人们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评判往往是依据它的性质,或者说它的基本精神。那么,法治是可以同等地实现于所有性质的法律制度,还是与某种法律制度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 与民主不同,法治涉及的是统治者在立法与法律实施中对待受治者个人的态度和方式。因此,对法治而言,这种基本精神关联着普通个人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或者说法律制度看待他们的方式。如果从拉兹提出的法治的基本含义出发,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即意味着在法治之下人们具有依赖法律而非统治者的自治能力。作为受治者的个人是理性的,是可以自控、具有一定的人格的。如果我们把尊严界定为人的理性的自决能力,那么信奉法治除了旨在保证法律的严正实施外,还意味着承认受治者具有一定的人格尊严。法律可能是有意无意地侵犯人的尊严,法治也不能保证这种侵犯决不会发生,但是作为一种统治方式的法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侵犯。法治的这种态度势必会影响到它欲将之付诸实施的法律制度的态度,或者,这种态度必定是渊源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态度。因此,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应当尊重既定的制度并通过这种制度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因而它将人们视为能够理解规则并依照规则自理其事的理性的自治的人;同时,它因为法治的实行而能够较好将权力的行使抑制在既定的规则之内,因而它承认人们在确定的义务之外可以享有广阔的自由。因此,法治方略之采纳的前提是整个法律制度承认将依赖它指引自身行为的受治者具有一定的理性自决能力和人格尊严的人。不承认受治者的一定自由和尊严的统治者根本没有实行法治的诚意,是不会让法律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顶多被看作是数种统治手段中一种便宜的手段而已。
法治不会发生在主人和他的奴隶之间,因为奴隶是他认为可以随意支配的工具,而工具是没有任何尊严的。“法律可以确立奴隶制度不违反法治”——这种说法没有看到这种法治(如果有的话)是发生在实行民主制的奴隶主之间,而非奴隶主和奴隶之间。若奴隶主愿意对他的奴隶实行法治,二者的关系和地位就发生了变化。一种可以不受约束的权力不会主动地约束自己。法治也不会发生在圣主贤君和愚夫贱民之间。一个具有“圣人之性”的人对于一个具有“斗筲之性”的人,就是要对其实行道德教化对于前者而言,法律是辅助教化的工具;对于后者而言,法律是高深莫测的恐怖力量。为这种精神支配的法律制度除了认为受治者具有接受教化的义务外,别无其他尊严可言。进而言之,一个承认一切人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制度不会容忍权力游离于法律的约束之外,以免使得一个人的意志无故地服从另一个人的意志,一个人的尊严屈于另一个人的尊严;一个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制度将会对自由施加谨慎的限制,而不会允许权力超越限制和侵害自由,也不会允许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必然地要求法治,俾使一个人在接受公共管理时并不是在服从另一个人而是在服从非人格化的法律。因此,承认受治者具有一定的人格尊严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如果认为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是“良法”的话,那么这就是法治与良法的一种联系。但是,应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之下的所有法律都必然或必须是这种良法。
拉兹也认为法治的实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说:“一个的确在大体上遵循法治的法律制度,至少在这种意义上将人看作人:它通过影响人们行动的境况来指导他们的行为。因此它以此为前提:他们是理性的自治的动物,并且通过影响他们的考虑因素来引导他们的行动和习惯。”。但是他的实证主义立场又使他否认法治与一定的自由和尊严的必然联系。

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谁提出的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中文名
法治
外文名
rule of law
拼音
fǎ zhì
基本解释
依法治国
对称
人治
快速
导航
重要论述
历史演变
必要性
其它相关
词语概念
基本含义
(1 [rule of law]∶依法治国[1]
(2)[rulaw]∶法治 rulaws法治学 法治学的是独立的学科,是社会政治法律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全新的系统化社会价值体系。
引证解释
法治,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与“人治”相对。《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锫垩怠罚骸爸?ㄖ嗡?缮??蛴κ倍?洌徊恢?ㄖ沃?矗?溲?胖章摇! 邹韬奋 《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惨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亦指依法处治。《史记·蒙恬列传》:“ 高 有大罪, 秦王 令 蒙毅 法治之。”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在理论上如何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政府和民众的有效“互动”。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利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民众们在经历义务教育之后,依旧对于介绍法治的课程并不重视,法治观念、理念很难进入民众内心。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而所谓的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在我国立法的权力属于人大,而不属于所谓的“上”、“外”、“官”,因此这样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这种情况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过程中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不会因为违法者身份而纵容其违法。行政机关并没有立法权,但是行政权力确实在影响司法,通过各种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在近一段时间内,舆论以第四权的身份出现,掌握舆论资源的人通过各种舆论压力,对于司法权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使得舆论资源所有者与行政权力所有者一道成为影响司法权的人。这种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或“舆论第四权”思想的“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而广大民众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既在客观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确信息、行动上介入国家法治实践,又在主观上无法正确判断,更不用提参与和对之加以评价。其深层原因在于人治思想与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的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这种形式主义做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与精神逐步丧失,结果最后演变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观。在他们眼里,仍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见,认为法律只是专管老百姓的,从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层现象,其真正内涵没有深刻理解并内化为坚实的信念和外化为行动。

法治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又必须是良法,是由

良法也是良性的法律,是相对恶法而言的。一个国家的法治要想成功或者是取得好的成果必然是需要符合本国特色的法律架构和法律规范,才能推到国家健康有序地发展。而良法就能很好的发挥这样的作用,它能以更小的利益交换带给人类更大的福祉,良法也让法律规范下的人们活的更加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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