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下面由宁德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或其中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这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同的,一般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到的是具体某个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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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宁德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参考资料:
具体行政行为百度百科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之中,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方式的不同,认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如果海关以书面方式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则管理相对人收到有关书面决定之日(即有关文书送达之日)就是其知道海关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由于实践中海关绝大多数执法行为都是以书面方式作出的(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款缴款书等),该标准是认定管理相对人复议申请期限时间起点的一种主要方式;如果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是通过公告形式送达的,则以公告注明的日期或者以公告的日期,作为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如果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送达书面决定,则按照管理相对人所主张的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作为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作为被申请人的海关对此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由复议机关根据事实情况,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所规定的“知道”,是指法律上的推定,所谓“推定”是指不论管理相对人实际上是否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譬如有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复议机关就有权推定管理相对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这一事实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知道具体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种类包括: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3)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滞纳金征收。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具体表现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比照列入。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企业、公司登记对企业、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能事故的认定便是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8.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权”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权限。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均有行政监督检查权。
9.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