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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购招标文件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05 15:23:53 作者:张掖拆迁律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经县三旧办审核同意并公布的基础数据成果,组织拟定《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附《旧村庄改造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旧村庄改造招,根据《姚家湾城中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姚家湾城中村地块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此次补偿方案主要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第六条货币补偿(,按照《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华府办〔〕16号)和《五华县 下面由张掖拆迁律师为您介绍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购招标文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购招标文件

近两年的淮政发文件中没有第58号是关于拆迁方面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开文件可查:
http://www.jiangsu.gov.cn/jsgov/sx/shengxs/huaians/1/296/297/list_82.htm?classinfoid=297&channelid=undefined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张掖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但按城市规划不能采用宅基地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拆迁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拆迁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停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拆管机构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拆管机构发布拆迁通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应向市拆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二)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方案通告;
(三)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四)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拆管机构应当对用地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布拆迁通告。
第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市拆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列入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在征地调查通告发布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拆管机构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新建合法住宅房屋自批准建房之日起6个月至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15%增加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提供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多层成套住宅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应安置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就近靠档面积之和。产权调换房超过一套的,就近靠档面积的最高限为1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的价格由评估机构采用与被拆迁房屋同一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因被拆迁人原因增加的面积(含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靠档面积),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或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执行。
被拆迁人全部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放弃安置的部分除按评估价补偿外,再给予放弃安置补助。放弃安置补助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的0.7倍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且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合法有效的纳税凭证的,拆迁时对实际营业的面积除按住宅房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外,再适当增加补偿。增加补偿的标准由市拆管机构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合法住宅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不含奖励、搬家费、过渡费)不足购买最小套型安置房,经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的,由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最小套型安置房供其居住,其拆迁补偿款用于冲抵购房款。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有合法建房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具体评估方法参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应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设施的拆除、移装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对合法建筑内的装饰装修、附属物以及宅基地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等进行补偿。
违法建设的装潢、装修和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通告发布后突击装潢、装修或栽种的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管机构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
装饰装修、附属物、花草树木的补偿标准以及搬家费、过渡费和奖励的标准,由市物价、国土部门会同市拆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自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增付临时过渡费:
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过渡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放弃安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符合省财政部门契税征管有关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免缴房屋契税。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安置房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处理。
安置房为综合楼的,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清河区、清浦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和拆迁计划,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确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纳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确定安置房的建设方式和供应方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建设:
1.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自行组织实施;
2.委托集体土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进行市场招标,选择信誉较好、业绩突出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按政府指导价结合楼层系数确定价格后供应。建设的成本价和供应的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并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作为普通商品房向市场销售,如所建房屋安置后仍有剩余,由政府统一调配用于其他拆迁项目的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淮阴区、楚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发[2005]6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调研问卷

永政函〔2022〕38号是《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原文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永政函〔2022〕38号 2022年3月12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张掖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协调办公室及所在曲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签约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7月1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永政函〔202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张掖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2022年3月30日─2022年9月30日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22年4月10日—2022年7月10日
  具体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拆协调办公室、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22]8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2]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28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30日);(二)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三)签订补偿协议(3个月);(四)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五)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可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六)法院受理后按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七)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八)拆除房屋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九)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遵循下列程序选定: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
  (一)征收依据。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22]8号)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张掖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和政府补贴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二)补偿安置方式。被征地拆迁农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和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350元/?给予补助。征收营业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给予补助。
  (2)按照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45平方/人×2666元/平方)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3)社保扶持政策。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由安置对象自行办理社保。
  2、选择房屋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设安置房安置。按照每人20.4平方米(12米长*1.7米宽)的门面和102平方米住房,多层按450元/平方米、小高层按650元/平方米对拆迁安置户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装饰、统一安置”。被征收人住宅为多层若选择小高层安置,则安置房要增加200元/?结构差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30元/?楼层差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6+1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小高层泛指12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3)被征收人没有凑成整个门面的,允许被征收人按河东路网公司安置户同样的政策购买部分面积以凑足整个门面数。同时,考虑到征收人今后的生计问题,小区要建设市场及其它配套设施。
  (三)过渡补助。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参照永政发[2022]9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奖励。
  1、住宅房屋的征收奖项以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为基数,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第三个月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奖励200元/m2、100元/m2,逾期不予计发奖金。
  2、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
  九、房屋安置程序
  (一)公布安置房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小区房地点及房型。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
  (二)选房顺序。签订征收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三)安置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为就近统一建设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除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和奖金外,再按符合换房条件的实际征收面积和调换房的大约建筑成本价600元??标准计提建设资金存入被征收人户头,其资金实行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三控”,然后根据小区调换房建设的进度逐步解控。其余补偿款存入征收人专户专款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并由征收人监管和担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调换房时结算房款差价。
  十、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当事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协议签订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产权调换房屋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应由征收人负责办理,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担。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四、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六、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自2022年11月28日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现公示期限已过。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22〕11号)规定,市房产局于2022年1月25日在潇湘技师学院办公楼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被征收人代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代表共22人参加了会议,被征收人在听证会上共提出了10条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4条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一、方案第6页第九条(一)“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被征收人以生产经营、生活距离曲河花园安置小区较远,要求政府在本村(小岭村)建安置小区。
   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与市委、市政府要求节约、高效建设覆盖周边、配套设施功能齐全、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味的大型安置小区精神相违悖。因此,此意见不予采纳。
  二、方案第4页第(二)(3)“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被征收人要求提高标准或增加一项失业保障政策。
  意见采纳情况:该意见的提高标准和增加一项失业保险补助与永政发〔2022〕11号精神不符,不予采纳。
  三、被征收人要求独生子女在安置人口中应享受优惠政策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缺乏政策依据,不予采纳。
  四、被征收人要求评估结果公开,补偿价格公开。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政策依据,予以采纳。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培训资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附件: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4、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购招标文件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管理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3口和3口以下的,每户补助300元;4口和4口以上的,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4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奖励标准: 自拆迁通告之日起前2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 1、前7日内完成的,奖励5000元; 2、第8至14日内完成的,奖励3500元; 3、第15至20日内完成的,奖励2000元。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六、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劳务费、评估费收取: (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我市部分涉房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1]244号、淮财综[2001]062号)精神执行。 (二)代办拆迁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市房屋拆迁代办劳务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1]12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房[2003]22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4]26号)、《关于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淮价房[2004]55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物价局 淮安市建设局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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