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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10 02:14:56 作者:辽源拆迁律师

内容:七大突破值得关注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 下面由辽源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新土地管理法与旧土地管理法在哪些方面取得突破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用设施、住宅等八大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客体: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表现形式一般为:(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 (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2)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二、 违法行为处罚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改变使用用途应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在法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 对策及建议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势必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使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为此提出下列对策和建议:
1.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政策宣传。一是基层所严格按照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消灭在萌芽中。并加强用地的跟踪管理,把监管工作贯穿于建设单位开工,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二是加强对全社会的政策宣传力度,把宣传与日常收费相结合,与土地证书年检相结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土地政策,增强依法用地的观念。
2.对整体改变用途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处以罚款后,督促违法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然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协议,按实际用途的标准补缴出让金。
3.对临时性或局部改变用途的。为解决法律实际操作性差和土地资产流失的问题,可按改变用途的现状,丈量土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并建立临时性改变用途台帐和跟踪管理制度,按实际用途和土地等级逐年收取年地租,待其恢复原用途后停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构成本罪的主要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地,并且已改变了所占用的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用途(即改为了非农业用地),必须或者可能造成这些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毁坏,而仍决意实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毁坏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如盖房、出租、转赠他人等等,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权威解读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

土地法新增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中的疑难问题
  一、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护问题
  (一)土地权利物权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用益物权——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地役权——我国土地用益制度的新突破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三)地役权设定和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行为限制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一)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强调了征地补偿款的足额支付
  (三)突出强调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程序
  二、征地前提——“公共利益”认定问题
  (一)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听证内容
  (二)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思想应当调整
  (二)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价格落差不应过大
  (三)目前征地补偿的立法标准不合理
  (四)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
  (一)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分配之争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立案条件之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之争
  (四)几种特殊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第三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
  一、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及主要形式
  (三)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规制建议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依据
  (二)确认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效力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几种不同情况的效力认定原则
  (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难点分析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度缺陷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建立及适用范围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国企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一)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二)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性质转化
  (一)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二)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转化
  四、将划拨用地上房屋有偿出租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法定条件
  (二)出租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效力认定标准
  五、经济适用住房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弊端及解决对策
  ……
  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疑难问题
  第七章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疑难问题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第九章 土地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附录 常用辽源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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