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英淇律所:根据该条法律法规,只要是征地拆迁,征地方、拆迁方必须对征地拆迁情况予以公开公告。同时,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项目有异议,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下面由湘潭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征地拆迁相关湘潭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有哪些
湘潭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征地拆迁涉及到的法律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湘潭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川省征地拆迁相关湘潭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
湘潭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国家征地拆迁规定的内容有:规定征收永久农田的必须要报请国务院批准;规定征收其他用地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规定政府在申请土地时应当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湘潭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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