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金被村干部用作投资,有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同意,集体土地组织人员武力拆除村民的房屋私自扣留村民补偿款导致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村委会在征收拆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司法实践中村民行使最多且易此起纠纷的系村务公开对于村委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村务村民申请后可以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乡镇政府不履行职责的可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 下面由赣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用来投资合作社违法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委会应以什么规定提留农民补偿款
集体的征地补偿被村干部分配到承包户手中,那么村干部就是违法的,是私自挪用集体款,跟公款差不多,那些征地补偿款又不是村干部的钱,他没有资格私自分配,即使要分配,也要村民同意才行,而且还得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也不行,毕竟这是集体的利益,你们可以到法院告,也可以举报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用来投资合作社违法吗?
如果是挪用给他人的话,可按照贪污罪处理。
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管理时,可以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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