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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2 19:53:52 作者:长沙拆迁律师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土地流转时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来流转土地经营权。1、出租(转包)。农民将土地出租然后承租方可以获得一,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 下面由长沙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三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制定的办法。

办法实施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长沙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长沙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47号令

长沙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26日在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长沙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

企业“取名”更自主,

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 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 ,并向 社会 开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19/content_5581091.htm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

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http://www.gov.cn/zhengce/2022-02/05/content_5585184.htm

这些水电气暖不合理收费要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意见》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等工作。明确除长沙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 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 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要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哪些收费要取消、哪些收费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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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启用,

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五成!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部调整制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次调整中,119种药品被调入,29种药品被调出,最终《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目录内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本次《目录》调整工作,共有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119种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为73.46%, 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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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农业农村部发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 科技 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 社会 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04/content_5584785.htm

教育部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29/content_5574650.htm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规范,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部公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 社会 的监督。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三)举办网络招聘会;(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25/content_5573141.htm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确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5/content_55824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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