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流转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下面由宿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宿州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如下:1、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3、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宿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
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演进阶段划分,现有研究大致分为两种不同观点:其一是以新中国成立为起点;其二是以改革开放为起点。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土地流转只是短暂出现就随即湮灭因而对其进行了忽略。但在历史制度主义之历史观下,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分析理应涵盖完整,因而本文采取第一种观点。
一、萌芽封禁”期(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恢复岌岌可危的工农业生产,党和政府以农村土地改革为突破口趁势而为,彻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从1950年开始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由此表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管理政策较为宽松,农民可自由自愿进行土地经营或转让,这可看做“土地流转”的萌芽期。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始,农业走上了“互助合作”道路,并于1955年在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在此基础上人民公社制出现并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流转”开始被限制。
二、“两权分离”期(1978-2022年)
农村社会生产力被束缚了近20年后,在基本生存需求的刺激下,一场自发式寻求出路的变革率先在安徽小岗村破壳,随后逐步在农村确立起以农户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下户”。改革开放初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下,农地实现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的分离,拥有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各自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自产自得”“多劳多得”。显然,正努力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农民此时并不具备开始农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到了80年代中后期,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允许农民将不耕种的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其目的则是想通过进一步的深入改革激发农村生产活力,满足工业快速增长对粮食和原材料的需求。
三、“三权分置”期(2022年后)
进入新时期,农业农村面临着新形势,相应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以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对“土地制度”的适时更新完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我国农业生产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业产量连年增长、农业科技水平逐年提高,但是依然面临着诸多难题,特别是在世界市场之下如何保持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在商品市场冲击下如何保持农业产品议价能力、在大规模城乡建设下如何保持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平,等等。因此“三农”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也有着新的空间。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抓手就是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大力提升农地流转经营的规模和水平,以此解决农业发展问题以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保障农民获得土地收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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