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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2022新版本)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6 03:54:56 作者:东营房产纠纷律师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 下面由东营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2022新版本)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2022新版本)

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 法规 定, 农村土地承包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022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我国农村土地是以承包的方式给每一个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朋友,农民享有土地耕作权,农业相关的使用权,但不代表土地是农民的,也不能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做他用。随着第一轮的土地30年不变后,第二个30年已经定下,但很多农民朋友不太了解,下面蛇农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解读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告诉大家从哪一年开始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2022新版本)

解读: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

   一、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始的。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土地政策的“稳”与“活”结合起来,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现阶段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重点是保持农民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既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又激活了土地资产的活力。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中央先后两次宣布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目前包括两轮:

   第一轮,1984年至1998年,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二轮,1999年至2028年。要求在第一轮承包十五年的基础上,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启我国农村土地的第二轮承包。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将由2028年延长至2058年。这将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

   三、延长承包期三十年,意味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三十年内,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

   1、农民拥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可以让农民沉下心来搞生产,激发农民群众增加农业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2、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利,将“不动”的土地资产转化为“流动”的活资产,有力地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创造条件;

   3、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使有条件的农业人口放心落户城镇,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

   四、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既达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作用,又对未来农村土地制度做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

   土地承包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新一轮承包期到期,大体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时,我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那时的乡村会发生重大变化,乡村人口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农民收入结构都将发生巨大的改变。 有利于农业资源流转,为深化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创造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2022新版本)

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从哪一年开始?

   本文开头就说到,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其实,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1997年国家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即从1998年开始到2027年止。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2022新版本)

新增人口还有没有机会获得承包地?

   而对于新增人口,可以分配这三种地: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2022全文下载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享有与确认 第九条 未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地二轮承包。 禁止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他建设需要等为由不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不得因本条例实施而重新组织发包。 第十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 收养 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土地。 承包合同 期限为本轮 土地承包 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 合同生效 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省 农村土地承包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管理。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户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调整解决。 第十五条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中有成员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失踪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 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 承包合同纠纷 解决办法处理。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 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经营指定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对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承包方有权拒绝;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包方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 招标 、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其经营、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流入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与流入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连片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流转的,应当切实保护承包户的流转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代为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流入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如数分解发放给有关承包方。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在订立流转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受让人有两个以上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 土地流转 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 代理 人,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纪业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储备和发布流转信息,集中办理流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张和第三章的全部的内容,主要介绍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资格以及确认,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的内容,里面对土地流转的注意事项以及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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