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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案例最新2022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6 06:23:49 作者:玉溪房产纠纷律师

债转股案例度巴DOBA金融感谢您关注“度巴DOBA”欢迎转发!案例某乙为法人股东甲的全资子2022年2月5日股东甲提供500万元暂借款给乙,二是推动我省市场化债转股提质增量。组织召开全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宣讲与项目对接会山东省化工企业专场活动,全省共有50家金融机构、近300家企业参加。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采用“现金+债转股”相结合的债务清偿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担保债权组、职工 下面由玉溪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债转股案例最新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2年实施债转股上市公司

实施债权转股权是国务院决定的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国企脱困的重大举措。1999年9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共同签订了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书。北京水泥厂也由此成为中国首家债转股试点企业。
北京水泥厂是日产二千吨水泥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但该厂过去在投资建设期间,曾向建设银行贷款5.1亿元人民币,到1998年底本息总额已达9.68亿元。过重的债务负担,使这家工厂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严重困难。
1999年3月份,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剥离、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推动国企改革的试点工作。信达公司成立以后,将债权转股权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实施债权转股权,努力盘活不良资产,同时使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现企业扭亏为盈。
北京水泥厂的母公司北京建材集团经过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友好协商,在对北京水泥厂进行资产评估、企业财务评价的基础上,就北京水泥厂债权转股权的原则、转股金额、股权回购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确定了转股方案。
据悉,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北京水泥厂1999年就可实现扭亏为盈。自2000年起,每年可实现利润二千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由原来的百分之八十点一下降为百分之三十二点四。同时,企业通过资产剥离,减员增效并成立由北京建材集团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将使企业步入良性循环。 国家对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作了限定。之所以要作限定,一是国家可用于债转股的资源有限,债转股需要国家财政、银行出资承担部分坏账损失,需要动员资本市场资金,需要采用某些特殊倾斜政策。这些资源十分有限。二是债转股不宜广泛使用,债转股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软化企业贷款约束、诱发赖债逃债、转嫁风险等负效应,因此实施范围不宜过大,债转股所选择的企业,应是资本上严重不足、负债率过高、经营行为端正、债转股后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
国家划定的可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来由于靠商业银行贷款和外债建成投产、缺乏资本金、国家安排用贷款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过多负债亏损的企业和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必须是工艺装备和管理水平较高,有市场潜力,债转股后可扭亏为盈,这样划定的范围表明了国家选择债转股企业所重视的几个因素:
1、企业靠贷款建成并运营,缺乏资本金;
2、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国家重点企业;
3、企业实物资产素质优良,经营效益良好;
4、企业亏损及不良负债的关健原因是负债过重而不是经营不善等原因,对企业债转股减轻负债可实现扭亏为盈。
这几个因素中,最基本的是第四点,即强调企业不良负债主要不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原因而是由经济体制政策缺陷等原因所引起。企业不良负债由经济体制政策缺陷所造成,是企业要求不良负债应由国家出面解决和国家合理选择债转股企业的基本依据,企业靠贷款建成并经营、资本金不足,被看做是辨别不良负债是由宏观体制原回所引起的最重要因素。
重视选择对设备精良、工艺先进。经营效益好的不良负债企业进行债转股,更明确界定造成企业不良负债的原因不在于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主要在于创建企业的投资决策。这种不应由企业承担解决的不良负债与资本金问题有关。其他因素与此因素相比都存在着难以将造成不良负债的体制政策原因与企业经营不善原因分清的问题。如国家重点、地位重要、规模大、困难大等,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国有大型企业的政策倾斜,而这种政策倾斜最容易产生投资失误。贷款约束软化、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选择债转股企业应根据不良负债原因进行。可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是经营效益良好、实质资产未受损害的企业,这类企业的不良负债主要与企业创建时的投资决策及资金运用有关,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企业投产后难以还贷付息,难以提高经营效益解决不良负债。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的选择条件,对造成企业不良负债的体制原因突出重视的同时,对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要求、国家重点项目企业,资产装备优良的大型企业等困素也很重视。很多企业和部门提出债转股要求,主要以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为由,淡化或回避造成企业不良负债的责任原因。面对企业及一些部门不分原因地要求减轻债务负担的强烈倾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应对这些问题作出界定和说明。 债转股比其他减免企业债务措施的优越之处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后获得了持股权,可借此参与或控制企业,重组企业,从更深层、更根本的企业体制改革人手解决不良负债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持股权,从而对企业的重组过程的操作及重组效益的实现会有所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重组,由弱至强,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较少,影响力或控制力较弱,主要以减轻企业负债负担的方式解决企业不良负债问题。债转股之后,企业债务负担减轻,利息成本支出减少,资产负债状况改善,有可能扭转亏损,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变成优良股权,实现追回不良资产损失的目标。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企业内部体制调整的力度不大,如果企业经营机制不改进,企业债务负担靠债转股而减轻,易于产生贷款约束软化的趋势,可能还会产生新的亏损和不良负债;即使扭亏为盈,也主要是因为享受免债优惠政策,没有整改措施,不能服人,容易对其他不良负债企业产生等待或追求国家减债政策的逆向引导效应。
第二种,尽快退回资产权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后持有较强控股权。在不能使企业很快扭亏为盈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采取清理追索债务,产权交易变现等方式尽快追回资产权益,并加强对企业经营班子的监督,阻止损害资本权益人的行为继续扩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于尽快追回资产权益的策略选择,既可能采取与优良资产结合重组的方式使企业资产质量提高,也可能采取低价变现资产的作法使企业发展受损。
第三种,控股重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获得企业控股权,对企业的经营体制进行大力度的调整重组。在资产方面,采取增加投入,购并企业等措施改善资产质量,壮大企业实力,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在经营及体制方面,调整重组企业经营班子,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企业体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扭亏为盈,消除导致产生不良负债的企业体制及企业行为缺陷,实现企业健康有效率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企业重组取得良好效益以后的适当时期,在企业资产升值的优势交易条件下转让股权,收回资金,甚至获得增殖收益。
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债转股偏重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与其他减免债务措施区别不大,难以取得好的效果。第二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尽快收回权益的措施,与其他处理不良债务措施相比,追回资产权益的可靠性提高,但存在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短期行为损害企业发展及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第三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凭借控股权对企业进行全面大力度的调整重组,主要从体制深层次上解决企业不良负债及亏损问题,以构建有效率的经营体制、增大资产权益压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途径以消除不良负债,可实现比其他减债措施更好的效果。债转股应当重视采用这种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控股况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实施增大压力的改组改造,则债转股效果如何将主要取决于企业自主行为,单靠债转股前对企业的挑选,难以分离或消除企业不当行为的风险。在不良负债企业普遍期望享受国家减免债务优惠以便摆脱债务压力的情况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实施增大压力的改组改造,那么债转股可能会是债权损失风险最大的一种处理方案。债权转为股权后,债权人失去了对不良贷款本息的追索权,股权人则背上了企业亏损风险及企业不道德经营行为风险,可能遭受企业亏损不支付红利造成的收益损失以致企业破产造成的股本金损失。企业在无盈利状态下无须对股权人支付红利而必须对债权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国有企业产权不明,国有股东权益压力软弱,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债转股使企业可将债券压力及偿债风险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投资与其收益良好且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企业愿意背负付息还本的负担借贷投资,但在企业投资失败陷入严重亏损困境后,债券转股权则给企业带来减轻利息负担,推卸投资损失的好处。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难度较因而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来说,模糊的国有股权压力比国有银行债权压力弱的多。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按贷款利率对银行付息,而且企业拖欠的贷款本息会收到银行不再对其贷款的惩罚。然而,企业对股东旨在有盈利时才可能分红。在国有股权对企业控制软弱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有意减少盈利或维持亏损甚至假造亏损而对股权人根本不分红,或者不作利润再投资致使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增大。债转股有可能使企业在免除债务负担后获得无偿享用股权资本金的好处,是债权权益和股权权益双双落空。面对权益损失的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获得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及经营控制权,保证资产状况改善及股权权益的实现。

债转股案例最新2022

2022年债转股案例分析

根据2022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
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
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
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
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
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
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
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一)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
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
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
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
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
文书/和解文书等。
四、债转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
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指财税[2022]59号)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
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59号)第四条(二)款3项规
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
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处理,一般按照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22年第2期,总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22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双方于2022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
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
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
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
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
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
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
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22〕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
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
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
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
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22〕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
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22〕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
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债转股合规性和经营资质案例解析
实务问题1:如何核查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
问题解析:
在拟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中,常会遇见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核查公司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核查债权形成的转账凭证、协议等,以确认债权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债权形成的真实性。
2.核查债权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该次债转股的验资报告等,用以确认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核查债权出资股东的《关于债权出资的说明与承诺》。
玉溪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
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已挂牌实例:
天源热能(833986);转让类型:协议;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挂牌时间:2022年10月23日。
公司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热能经营发展为目的,采取借款、垫付款项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
金。2022年9月25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货币出资4700万元修改为债权转股权出资;2022年9月25日,公司与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
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上述出资于2022年9月30日经过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验字[2022]第0038号验资报告;禹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认为,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属于货币性负债,债权金额确定,此次债转股虽未经评估,但经过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审验,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
实务问题2:如何核查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
问题解析:
为了核查公司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
(2)查验基金业协会向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3)查验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4)查验公司拥有的由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核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玉溪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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