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 下面由嘉兴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案件执行终结后如何恢复执行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终结的执行案件还能要求恢复执行吗?需办什么手续?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何恢复执行?
如果是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包括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等。
如果是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如果是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又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