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条例
公积金的贷款规定如下: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7、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9、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荆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