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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06 07:53:54 作者:宁波房产纠纷律师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州海珠路拆迁方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评审,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中共黑龙江省委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 下面由宁波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黑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时间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荒芜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造成土地荒芜的,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土地荒芜费。第三条 下列情况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经批准证(拨)用耕地之日起满半年未破土动工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半年闲置未用的。
  (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或进行专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未使用的。
  (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后,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破土动工的,或经批准按建设计划分期施工的;
  (二)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耕种的。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经营集体所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承包经营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属于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系统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派驻其系统的土地管理机构征收。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造成土地荒芜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荒芜费:
  (一)菜田每平方米二元;
  (二)水田每平方米一元;
  (三)旱田每平方米五角。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每平方米三分征收土地荒芜费。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土地荒芜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超一年不满一年半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荒芜土地超过一年半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四倍交纳之外,原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荒芜费,认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二倍交纳之外,原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
  发包单位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发包方逐年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荒芜费,直到发包为止。第九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收机关交纳土地荒芜费。第十条 建设单位交纳的土地荒芜费,必须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费用)或列入基本建设投资。第十一条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列入本级政府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开垦宜耕荒、废地、整治现有耕地。
  征收土地荒芜费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土地荒芜征收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数额。从征收的土地荒芜费中解决。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应专户储存,每年一次转入农业发展基金。第十二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土地荒芜费的,由土地荒芜费的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处以应交费用额5‰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荒芜的土地,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继续造成土地荒芜的、应按照本办法征收土地荒芜费。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有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三、第十九条,将“缴纳土地平整费”,改为“缴纳土地复垦费”。新增加三款,作为二、三、四款,内容是:
  凡基本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的耕地,满六个月还未使用的;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弃耕荒芜满一年的,均视为荒芜土地,应征收荒芜费。耕地荒芜满二年的,除征收荒芜费外,原批准机关或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基本建设单位的荒芜费,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集体所有耕地的荒芜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承包国有土地的荒芜费,属于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系统的,由其土地管理机构征收。
 征收的荒芜费,列入本级农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征收荒芜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四、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前两款规定办理。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农村居民申请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和其他废弃地建设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申请使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六、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退还所占土地,并处每亩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采后不平整土地,也不交纳土地复垦费的,责令限期平整土地,并处每亩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违反第二款规定,拒绝缴纳土地荒芜费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罚款。八、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九、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对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增加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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