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亦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法律”,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二、“税总办函〔〕242号”文件与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抵触文件原文: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税收征管法第51条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实属 下面由南昌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202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2
南昌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南昌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2022年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南昌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自2022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即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2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原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南昌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2022年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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