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违法行为类型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作出行,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 下面由邯郸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是没有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罚款为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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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有两种情况:
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