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三、工程价款结算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虽然《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是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在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总承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条件下,实际施工人除了有权向其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 下面由汕尾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包括质保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包括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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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包括利息
最高法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超出了合同相对性,实际是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的一种代为支付的责任。承包人必须同时起诉合同相对方和发包人,首先合同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然后发包人欠结算款,就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不是连带责任的情形,承包人不能请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明确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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