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 下面由宜昌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如果受让人被推定知道上述情形,就不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