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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经典案例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11 11:31:04 作者:德阳建设工程律师

经典民事诉讼案例(一)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案例2007年一起使用简易程序审判的买卖合同纠纷就因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重审过程中,内容介绍本文档由会员wumei发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本文件完整可直接使用请放心下载;猜您喜欢人员试用标准DOC38K绩效考核面谈表2DOC0,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之分所谓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法院审 下面由德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民事诉讼经典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事诉讼经典案例分析及答案

1、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2、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4、不可以。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
本题为1998年律考试卷四第4题,你可自行参考原题。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事实法律都对已有利 无奈不懂程序致败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07-6-21 阅读 : 353 次
王先生与深圳某公司老总是朋友,1999年11月,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负责山东省市场的产品销售工作,王先生与山东客户商定买卖合同后,由该公司根据王先生发来的合同信息,向山东客户发货,山东客户把货款汇到该公司帐户上,每笔业务五先生提取5%的提成。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开始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省的销售工作,截止2005年3月王先生已经工作六年之久,期间有部分山东省客户共计欠公司货款21万元。
咨询者:我是否应该偿还山东客户拖欠的货款?
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1999年10月份你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代理合同,你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其销售风险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购销是一种买卖行为,买主接收卖至货物后,再继续销售,其销售风险由自己承担。
咨询者:我们签订的协议书名称是购销协议书怎么能够认定为供销呢?
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并不以合同名称为主,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为准,所以根据你们鉴定协议的内容,应认定为代销合同,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
咨询者:2005年2月份,公司搞了一个对帐单让我签字,以前也搞过但是这一次公司在对帐单上有一个注明,内容为山东客户王某某其欠公司货款21万元,由于以前搞过我没仔细看就签了。
律师:欠款是要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行为,由于公司与你之间并不存在欠款的基础事实,所以说,你对这份对帐单上的签字行为是一种误解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咨询者:可是公司就根据这份对帐单起诉我,法院判决我败诉这是为什么?你看这是判决书。
律师(看完判决书后):判决书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只存在代理关系。请问,你把协议书向法院提交了吗?
咨询者:我开庭的时候把材料都带去了,对方律师说不予质证。
律师:你有没有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草证通知书上有举证期限。
咨询者:什么是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
律师:举证期限又称举证时限,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证据,否则逾期将产生相应责任的时限。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你举证期限的,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咨询者:我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呀!这是法院给我的材料,你看一下。
律师(看后):这不是举证通知吗?
咨询者:法院给我这么多材料,我以为这东西没有用呢!
律师:法院已经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你没有举证,在开庭时你举证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由于对方不同意质证,所以,法院判决你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由于你不懂程序导致败诉的原因。
咨询者:这太没有道理了,我有理还有证据,就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就判决我败诉,太不公平了!
律师: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程序上空当实施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是一种进步,以前在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可以任意提出“补充证据”或“新的证据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正当性与诉讼程序进行的及时性、有序性,现在有了举证时限,这些问题就能克服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宝安日报》义务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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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运用程序不当败诉案
2005年07月13日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2日,原告李毅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为索赔原告李毅于2003年3月6日诉至襄樊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
二、审判情况 i湖北省襄樊中级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
本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襄樊晚报》曾以《天价赔偿》一文作过报道。其后,中央电视台也作过两次相应报道。
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李毅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未参加一审程序,系从二审程序中代理被告供电局参予诉讼。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根据赔偿预见性原则应准确界定假肢费的数额,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代理工作。后调查发现,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规定,襄樊假肢站出具《假肢证明》中涉及的智能假肢费25万元/具系法国产的假肢价格,而国产的假肢价格为2.6万元/具,原判以法国产的假肢价格作为认定损害数额的依据,有悖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界定损失的规定。
该案在一审判决被动的情况下,二审中紧紧抓住原判采信证据不当,错误预测假肢费用的关键所在,展开代理工作,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将94.5万元的高额赔偿费用降至30万元,已经达到了供电局上诉的预期效果。
一、案情简介。
被告戴丰勇系原告随州车辆厂的职工,一直为原告主持南方片的销售工作,从1995年到1997年期间,被告经手共向南方片的客户发货价值203万多元,收回150多万元,尚有540184.13元未收回。
此前,原告内部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人员经手对外发货,如货款不能回收,则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据此,在1998年6月10日,被告针对未收回的款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自已偿还540184.13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债权。
二、审判情况。
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2003)随民初字第20号判决,认为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依约定偿还540184.13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0元。
被告不服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2005)鄂民终字第 11号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至此,原告手持的还款协议仍无法实现债权。
三、律师评析。
原告之所以败诉,没有实现这540184.13元债权,原因在于其对法律关系定性不当,且选择程序错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和研究后遂形成了代理观点,即原告主张的债权,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是执行内部制度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如下: 被告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南方地区销售工作(发货、收货款)是职务行为,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束劳动者,实质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销售人员的赔偿责任。
可见,后期形成的《还款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实质上是在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中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告是在承担劳动合同中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精神,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执行职务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遵循先裁后审的程序原则,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应驳回起诉。
在二审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最后直接从程序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摘自 华律网
以上都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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