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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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意思是当事人的票据遗失、被盗或毁灭,当事人可以向票据支付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目的是为了保全或回复票据,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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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