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来了!逐条解读最高院新规本条主要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具体情形以及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期间起算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之理解李宾宾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下面由韶关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破产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2022最新版本)
破产法解释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2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韶关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全文下载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韶关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全文视频
举个例子,抵押物车100万,债权150万,那么14条的意思是,当用抵押物车100万去清偿150万债权,是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破产受理后前6个月,此债权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也就是可以撤销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的清偿行为。原因是,当100万抵押物去清偿150债权时,对于其他的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当破产时对普通债权人进行比例清偿时和以抵押物清偿150万债券的比例,完全不等同,为保证公平起见,所有需要撤销。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全文最新
是不是对但书有疑问啊,我今天复习到这里一开始也有点蒙蔽。
但书可能是这个意思: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价值一旦低于债权额,那么此次债务清偿(足额清偿)势必会用到 债务人责任财产中 专属担保此债权的担保物之外的 责任财产部分(插入标记A),而本解释二的第14条第一句之所以将 债务人以自有物设定过担保的债权 排除在破产法三十二条“个别清偿”管理人撤销权所及的效力之外,是由于无论撤销与否,对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不构成任何影响——即便撤销了,最终被撤销的 得到提前个别清偿的债权 在此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的效力也会保证其自身的受偿。回到标记A之前的半句话,一旦用到了债务人责任财产中 担保物之外的部分,此部分被用作提前清偿,就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所以可以撤销(愚见:此撤销也应当以“此部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