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由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编著逐条提炼条文主旨、解释要点准确解释条文含义重点提示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详尽介绍法基础理论具有很强的操,《最高人民法院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制定《解法解释四理解和适用权威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 下面由宝鸡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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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22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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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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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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