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共27条主要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机关会议决议,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法实施前有关,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共27 下面由天津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的含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五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天津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天津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1、表决权可以理解成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5个股东,分别出资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则5个股东分别拥有30%、25%、20%、15%和10%的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股一权”,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有5000万股,一个股东有1000万股,则有1000万表决权,有500万股,则有500万表决权。
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比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4000万元,则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最多也只能是4000万元。净资产=资产-负债,意味着公司资产减去负债之后余额是4000万元,但如果变更后股本超过4000万元,就会虚增公司的净资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理解与适用
天津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
天津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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