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于年正是颁布年开始实施;今年又对原法做了修改新法预计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下面是整理的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解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清算责任、赔偿责任、清偿责任规定的解读1《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股东、股份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法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持有股份达百分之十以上的这些股东在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而且股东还可以根据当时,现行法第三 下面由济南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济南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济南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声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济南公司法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