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董某伟新建房屋占用了通风巷陈某茂无法从通风巷出入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原告房屋门前堵塞原告通行的违章建房行为排除妨碍,第二公房原承租人的继承人起诉排除妨害法院征求公房单位的意见如果同意继续使用则支持诉讼请求。第三公房原承租人的继承人起诉排除妨害法院直接以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或认为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铭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秦培金上海 下面由驻马店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排除妨害纠纷驳回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驳回起诉
驻马店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3888号(2022年4月13日)(未上诉)。
驻马店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排除妨害纠纷驳回案例分析
驻马店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原告田某某公公去世前,通过抓阄的形式对其自家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田某某丈夫与被告李世民分得三间瓦房,左边房屋归被告所有,右边房屋归原告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由于厅房大门靠近被告房屋,被告实际占用厅房且拒绝归还原告半间厅房。瓦房旁边有平房一间,原告公公去世前约定兄弟姐妹谁将精神不太好的三妹嫁出去,房子就归谁所有。后原告田某某丈夫实现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且自1982年开始一直占有此房。2022年农历腊月27日,被告将原告此房家具扔出门外将房屋占为己有,目前房屋已被乡政府拆迁队拆除,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此宅基地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现被告李世民强占房屋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原告以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世民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半间房屋(瓦房)腾出归还原告,并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驻马店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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