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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南京宁创律师事务所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3-16 13:49:46 作者:咸阳债权债务律师

文凤律师在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擅长处理领域的纠纷,南京律师。文凤律师于年开始执业目前任职于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平台三重认证的专业律师。 下面由咸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南京宁创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2023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咸阳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态山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袜闭铅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告好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京征地代劳和职工保险冲突吗

问题一:南京市建设轻轨有没有出台土地征收代劳相关政策 这个只有补偿规定的,征收房屋按照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是农村土地的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并没有什么代劳政策,但是可以解决养老问题的。。。。。

问题二:南京浦口土地补偿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拍大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咸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袭激竖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铅亩、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

问题三:南京市女农民征地代劳后50岁能退休吗? 征地农民女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50周岁是办不了退休手续的。

问题四: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 你已下载了相关文件,因此具体的标准你已知道就不需要再说了。关于你的两个问唬:第一,征地区片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按不同的地区划分成不同的区片,不同的区片实行不同的补偿价格;第二:基准人均土地,是指人均占有土地量。
不知我是否说明白了?如不明白,可以电话:18651887088

问题五:新劳动法有没有具体规定代通知金跟工资赔偿是不是一个意思。 不是一个意思。
代通知金是指单位代替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原本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30天通知。 而工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金是另外一回事,分别计算。

问题六: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咸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

问题七:有谁知道南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咸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问题八:南京拆迁补偿办法南京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咸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 *** 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 *** 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 *** 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 *** 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 *** 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个内容较多..相关条例也比较复杂 快报和一些电视台可以咨询 而且有律师解答.

问题九: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依据什么来补偿?怎么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 1.按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即不科学,也不合理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从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众所周知,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2]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 *** 规定造成了补偿偏低,极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依据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补偿不到位,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人的利益。从中国现行的实际状况看,要么是一些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本没有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而授权市、县人民 *** 自己规定;要么是虽然规定了补偿标准,但往往也是长时间不进行修改,该标准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例如,2005年洛阳市洛龙区 *** 组织的被征地农民拆迁过程中,仍然依据1997年洛阳市 *** (1997)第 71号文件,即《洛阳市建设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对实际价值1000元/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使被征地农民遭受了极大的损失。 众所周知,在中国城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中,起始也是依据 *** 规定的标准。对于这种其不合理的补偿制度,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无论实践中对上述规定贯彻的如何,但该条款最起码从制度层面实现了补偿标准向市场价值的回归。同样的道理,农民的房屋也是有价值的,衡量其价值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市场,任何机关规定的标准也没有市场决定的价值更具有公平性,更容易让人接受。 3.法定补偿标准偏低,与土地的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被征收人应当享受的利益被强行归公 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应依照等价交换原则,按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全额补偿。该市场价格不但包括土地的自身价值,还包括土地的增值。实践中, *** 向农民征收土地时按农业收益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向社会拍卖时却按土地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十倍、甚至百倍,形成价格的巨大差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对于这样做的理由,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纯收入资本化形成的“影子价格”,是“土地本身所值”;二是“农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国家应当补偿是“土地本身所值”,自然增值部分应当归公。[3] 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早期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和亨利.乔治)使用的名词,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开创的外部性理论问世后,都认为这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造成的外部......>>

问题十:南京市拆迁征地代劳的钱 *** 不给,要求交2023年以前15的统筹,没有医保,如需医保自己再继续交。 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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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陆游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胡闷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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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早做销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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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省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
特殊规定
文号
北京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天津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上海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判搭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掘袜拿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劳动厅办字[2003]14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十级为21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2004年1月1日执行新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辽宁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辽宁省辽政发[2003]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好念》的意见
吉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十级为10个月。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浙江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支付4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东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10级2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3]107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江苏省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05年江苏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河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十级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业破产倒闭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12个月。
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东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5个月。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004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合计为:十级14个月。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广西劳动保障厅桂劳社发[2003]1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重庆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2个月。
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
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十级伤残10个月。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川省政府发[200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标准为:十级7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20%;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云南省政府云政发[2003]185号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
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两金”合计标准:十级伤残为12个月。
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03]131号
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
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递减一年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金额的20%递减,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宁夏
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十级伤残6个月。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4]5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级按18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五级至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安徽省
“两金”合计,十级伤残为9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2004年贵州省政府令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海南省
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4、12、10、8个月的数额。十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28、26个月的数额。
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比前条规定同类同级伤残人员待遇高出10%的标准,向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2023新标准

十级工伤大概要赔多少钱
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
以上海为例,主责承担70%的赔偿责任。按上海市标准10级伤残赔偿大约5万多,另外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等。如委托律师代理,律师费也由对方承担。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拆数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旅清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正哪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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