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 下面由惠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对旧宅基地如何处理
惠州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以家庭为单位计,一户一宅。
惠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3分)。
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惠州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惠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声明:《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惠州拆迁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