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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图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自告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征收土地公告。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二、调查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
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
1、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
2、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拟定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4、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5、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拟定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五、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签订协议或裁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内容: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六、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并报批,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批后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
1、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2、被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八、支付补偿费,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九、清理移交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未在规定期限移交土地,由国土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复议期为收到后2个月内,诉讼期为收到后6个月内,该期限不可变)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应在6个月内审结完毕(其中包括被告15天举证期,原告至少3天的庭审准备期,其他时间可适当缩短)。判决后,上诉期为15天(不可调),二审审限为3个月。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仍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强制执行,材料齐全5日立案、给被执行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最少3天准备期,不可变),听证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法律规定立案后30日内作出裁定,该时间可适当缩短)。送达被执行人、国土局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如有程序违法、补偿安置不到位等情形,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准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裁定书后10 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乡镇政府在张贴公告后组织强制拆除。(10日可适当缩短)
太原拆迁律师温馨提醒: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
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地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体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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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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