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关于土地证使用范围规定
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主要包括1、占有权。住宅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获得住宅用地使用权,享有住宅用地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擅自使用或剥夺住宅用地的使用。对于住宅用地的旧建筑设施和其他林木,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处理,不得影响住宅用地使用权者的使用。2、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房屋用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房屋用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住宅用地的住宅,与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同时受到法律的长期保障,住宅用地的使用权者可以自由形式权利。3、在房屋用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但注意不能修建违章建筑。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房屋用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4、房屋用地使用权人有在房屋用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5、依法附带住宅用地使用权。国家保护私有住宅的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房屋用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房屋用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