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下面由郴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废除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
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另外如果父母是农村户口,但你落户城市,父母去世后,是不可以继承宅基的,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对继承的房屋不能修建和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
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在2022年的时候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后期会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因此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造成宅基地面积超出,具体征税标准地区不同会有所差异,比如某省宅基地超出面积按照200一平米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问题进行整治,这些满足任意一种都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会给与一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大部分地区一般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一次性补偿完。
郴州拆迁律师温馨提醒:我国的农村存在着有很多宅基地,在建造房屋的时候需要使用宅基地。只有办理过确权手续的宅基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农村可以进行宅基地的确权。房屋作为不动产,该房屋的物权以登记为准。因此农村房屋确权的标准一般是:办理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郴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废除了吗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郴州拆迁律师温馨提醒: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
郴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