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就将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简单对比能够更加明确体现本次条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现在就将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简单对比能够更加明确体现本次条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 下面由惠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9月1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情况逐条对比,帮助理解《条例》修订情况。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新旧对比: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
3、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4、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5、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6、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7、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8、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9、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10、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11、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12、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