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2N。依据第87条比如“用人单位依据第41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企业一般会采用N+1的方式支付补偿金。该条款实际上是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律中的体现。但是各个省份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2N。依据第87条;请注意指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下面由朝阳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裁员赔偿是n+1还是2n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裁员赔偿n+1是什么意思
1、n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为代通金;2、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n;3、因医疗期满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n+1。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除了这几种情形外,企业不需要支付代通金;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5、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经济补偿金n+1和2n+1的区别是其三者不可兼得。支付了赔偿金便不再支付补偿金和代通金。6、法定的赔偿标准没有2n+1之说,也就是说违法解雇不需要支付代通金。7、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却主张1倍的经济补偿金的,鉴于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司法实践对此不予支持。
裁员赔偿是n+1还是2n+1
无过失性辞退的3种情况下为N+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即2n。
1、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作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就是说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
2、无过失性辞退
不能胜任工作是员工不能满足业务上和职责上要求的表现,是员工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表现,因这种原因造成的辞退称为无过失性辞退。
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和失职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不能胜任工作的性质是一种客观情况,法律要求给予改善机会,就是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不能改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_
【朝阳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