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年12月29日颁布的《优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在系统清理整合原有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新法律规定,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2022年9月14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下面由枣庄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的三个含义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部门投诉的,劳动者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事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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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可以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5日内未受理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2、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仲裁裁决作出后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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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枣庄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2、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3、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5、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枣庄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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