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专业律师詹惠玉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具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经国际专业调解员培训、汕头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汕头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汕头电台“律师有话说”,110汕头律师为您提供汕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查询。有法律难题请向汕头律师咨询专业律师在线为您快速解答,汕头律师为您推荐知名的汕头律师在线免费为您解答法律咨询收录多名经验丰富的汕头专业律师手机 下面由成都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汕头律师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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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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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律师网(law075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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