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2022年终述职报告;劳动者曾告4家又告新单位未签合同2倍工资是碰瓷?;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培训师(44页PPT精华版);提出辞职后还在30通知期内能要员工提前走人吗,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经典案例劳动法劳动法首例“自杀为工伤”案?2007年5月10日 下面由肇庆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最新劳动法律法规汇编+245个典型案例解析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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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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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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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否合法取决于将来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订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签订三个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满三年的话则不合法。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回应当是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见上法条。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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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刘某的做法已经构成使用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回应当支付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回不需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项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刘某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符合这项规定的内容。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第三十九条可以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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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1)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享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应当。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应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然也包括张某。不得以未缴纳保险为由拒绝提供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享有。
加害人对张某的损失赔偿是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张某的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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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合法,法律没有禁止不得签订三个月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同岗位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案例二
1、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2、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无需提前通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案例三
1、张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张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单位支付其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2、张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单位支付其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3、可以享受,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