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部发〔1995〕457号)、《处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 下面由漳州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漳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关于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四十八条。
漳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漳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漳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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