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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哪一年进行了修订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5 08:58:50 作者:唐山劳动法律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年修订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日起施行。总理年12月22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根据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根据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 下面由唐山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哪一年进行了修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哪一年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 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二)体现行政机关的权责统一;
  (三)符合上位法规定,突出本市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
  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共同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完善征求意见和协商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完善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库制度。第九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立法项目草案初稿;
  (二)唐山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和政策文件;
  (三)立法可行性评估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立项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调研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
  立法可行性评估可以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
  立项申请单位提交立项申请前,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交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项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对重要立法建议项目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经论证,立法申请和立法建议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一)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不需要细化补充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法律、法规未予授权的;
  (三)属于部门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四)不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
  (五)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六)具有其他情形的。第十五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公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哪一年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哪一年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包叙定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
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自1997年至2001年底发布的120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98件(目录见附件1)。
二、废止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2件(目录见附件2)。
三、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修改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9件(目录见附件3)。
四、统一公布已经被明令废止和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代替废止的政府规章11件(目录见附件4)。
## 附件:1. 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目录(98件)
2.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件)
3.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4.已经被明令废止和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代替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 附件1: 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目录(98件)
1.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号令,1997年发布)
2.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9号令,1997年发布)
3.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10号令,1998年发布)
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12号令,1998年发布)
5.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3号令,1998年发布)
6、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14号令,1998年发布)
7.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16号令,1998年发布)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17号令,1998年发布)
9.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18号令,1998年发布)
10.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19号令,1998年发布)
11.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20号令,1998年发布)
12.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21号令,1998年发布)
13.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23号令,1998年发布)
14.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24号令,1998年发布)
15.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5号令,1998年发布)
16.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6号令,1998年发布)
17.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28号令,1998年发布)
1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29号令,1998年发布)
19.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30号令,1998年发布)
20.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退规定(31号令,1998年发布)
21.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32号令,1998年发布)
22.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33号令,1998年发布)
2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试行办法(35号令,1998年发布)
24.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6号令,1998年发布)
25.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37号令,1998年发布)
26.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38号令,1998年发布)
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39号令,1998年发布)
2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41号令,1998年发布)
29.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42号令,1998年发布)
30.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43号令,1999年发布)
31.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44号令,1999年发布)
32.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48号令,1999年发布)
3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隆办法(49号令,1999年发布)
3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50号令,1999年发布)
35.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52号令,1999年发布)
36.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53号令,1999年发布)
37.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54号令,1999年发布)
38.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号令,1999年发布)
39.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56号令,1999年发布)
40.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57号令,1999年发布)
41.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58号令,1999年发布)
42.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61号令,1999年发布)
4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62号令,1999年发布)
44.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63号令,1999年发布)
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64号令,1999年发布)
46.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65号令,1999年发布)
47.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66号令,1999年发布)
4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67号令,1999年发布)
49.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68号令,1999年发布)
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69号令,1999年发布)
5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70号令,2000年发布)
52.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71号令,2000年发布)
53.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72号令,2000年发布)
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园坝地区综合整治的通告(73号令,2000年发布)
55.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74号令,2000年发布)
56.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76号令,2000年发布)
57.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77号令,2000年发布)
58.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78号令,2000年发布)
59.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79号令,2000年发布)
60.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80号令,2000年发布)
61.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81号令,2000年发布)
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82号令,2000年发布)
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83号令,2000年发布)
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一批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84号令,2000年发布)
6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85号令,2000年发布)
66.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87号令,2000年发布)
67.重庆市港口管理办法(88号令,2000年发布)
68.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89号令,2000年发布)
69.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90号令,2000年发布)
70.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91号令,2000年发布)
7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92号令,2000年发布)
72.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93号令,2000年发布)
73.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94号令,2000年发布)
74.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95号令,2000年发布)
75.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96号令,2000年发布)
7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 乱挂 乱刻 乱画行为的通告(97号令,2000年发布)
7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98号令,2000年发布)
78.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99号令,2000年发布)
7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100号令,2000年发布)
80.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101号令,2000年发布)
81.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02号令,2000年发布)
8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第二批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104号令,2000年发布)
83.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105号令,2000年发布)
84.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106号令,2000年发布)
85.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107号令,2000年发布)
8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108号令,2001年发布)
87.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109号令,2001年发布)
88.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110号令,2001年发布)
89.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111号令,2001年发布)
90.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112号令,2001年发布)
91.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13号令,2001年发布)
92.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114号令,2001年发布)
9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15号令,2001年发布)
94.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116号令,2001年发布)
95.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17号令,2001年发布)
96.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118号令,2001年发布)
97.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119号令,2001年发布)
98.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0号令,2001年发布)
## 附件2: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号令,1997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说明: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定权限和程序,该规定已经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2.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40号令,1998年11月19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了对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审批项目,行政管理方式已作调整,该办法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
## 附件3: 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1.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3号令,1997年10月25日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8号令,1997年12月2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15号令,1998年6月2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45号令,1999年1月25日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46号令,1999年2月2日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6.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47号令,1999年2月2日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7.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51号令,1999年2月13日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60号令,1999年4月30日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103号令,2000年9月1日发布施行)
## 附件4: 已经被明令废止和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
政府规章代替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1.重庆市铁路口岸管理办法(4号令,1997年发布),已经被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2.重庆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5号令,1997年发布),已经被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3.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6号令,1997年发布),已经被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7号令,1997年发布),已经被《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代替,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5.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11号令,1998年发布),已经被《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15号令,2001年发布)代替并废止;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综合整治的通告(22号令,1998年发布),已经被《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代替,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7.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27号令,1998年发布),已经被《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代替,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8.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1998年冬季征兵命令(34号令,1998年发布),已经被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9.重庆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59号令,1999年发布),已经被2000年市政府100号令明令废止;
10.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管理办法(75号令,2000年发布),已经被《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119号令,2001年发布)代替并废止;
11.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牛角沱嘉陵江大桥、石门嘉陵江大桥管理办法(86号令,2000年发布),已经被《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119号令,2001年发布)代替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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