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带什么资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法律规定,只有辩护律师能够在羁押场所对其进行会见。那么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行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信,要求与拘留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拘留所应立即安排会面。也就是说,律师会见被拘留的人,必须同时带来律师执照、律师事务所证明书(或法律援助公信)和委托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