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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26 22:48:54 作者: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而德国民法典则丰富和发展了大陆法系。我们在对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助于我们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术,但是民法法典化的本质正是政治运动始于18世纪晚期的欧洲法典化潮流无不服务于各种政治目的法国民法典成为法国革命的皇冠巩固和实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等革,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守旧的法典。2、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 下面由嘉兴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意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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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风格和语言方面的差异。

1、《德国民法典》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和民众教育的特点,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术语,高度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语言抽象深奥、艰难晦涩。

2、《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优雅简洁,处处激荡着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学者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文辞浅显,对在民众中的普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二、形式结构上不同

1、《德国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沿用了学说汇纂学派理论的五分法,五部分内容各以一篇设定。在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四篇之前综合有名为“总则”部分的一篇,

该篇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或者是在物法、继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

2、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简短的导语(即总则)仅包括6条;随即是第一编“人”,它首先包括有关“民事权利享有”的规定,接着是有关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首先包括了关于物的一般规定,

然后是对物权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权作了规定,继之为关于用益、使用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方面的规定;其余全部条款全部归于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中,这样安排的结果使法律体系凌乱不堪,法典结构上不够完善。

三、立法思想和内容上不同

1、《德国民法典》中,契约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显然支配着契约法,这种法律思想体现为契约自由与契约诚信原则。该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不过这个原则已在有关意外事故所致损害的救济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国民法典》最初也带有市民社会时代的保守和家长制的特征,有关婚姻生活事宜的决定权和全部的亲权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

2、《法国民法典》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在内容上,《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中首先贯穿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家庭法仍旧反映出家父权下的家庭状况:丈夫和父亲是家庭的首脑,只有家庭的首脑才享有对子女的家父权。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相同点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概括了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上法国人民和德国人民对法律所作的贡献,它们的颁布使世界法典化的进程达到了最高潮,这两部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形成一个新的转折点。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法院网——《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分析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的影响

一、特点

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守旧的法典。

2、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3、一部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4、以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作为基础。

5、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的优越性。

二、意义

1、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2、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3、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从开始起草到正式公布施行,前后花了二十多年时间。除了含有若干国际私法实体规则的施行法之外,《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共35章,2385条。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为债务关系法(简称“债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亲属法,主要内容为民事婚姻、亲属关系和监护等;第五编为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的用语抽象而准确,概念严谨,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五编制民法体系属于“潘德克顿体系”,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总则编是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抽象、概括的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其后的四编是总则编的扩展和具体化。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结合。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3年《苏俄民法典》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由于《德国民法典》的严谨结构、抽象概念和晦涩的语言被认为是典型的德国产物,别国很难照搬,因此,《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理论和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的却很少。

《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与前者并列成为民法法系的代表,使民法法系划分为法国法律体系(拉丁支系)和德国法律支系(日耳曼支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国民法典

法国、德国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与内容特征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一、立法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成文于20世纪初期,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处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过渡时期,是在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德国民法典中社会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被削弱。
  二.体例安排: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编撰,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三.内容:
  1.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论,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2.物权: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
  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
  3.债权: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四、对象:
  法国民法典的对象是全体法国人民,仅存在自然人概念。由于当时资本主义不够发达,以个人经营为主,公司公司还不发达。
  德国民法典中出现法人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团体的作用越来越大,势力也越来越强,大公司、大企业日益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团体的地位,承认它们的人格。法典正式确立了营利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认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具体制度:
  1.法国民法典中绝对保护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仅有的限制是不许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对所有权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强社会化趋势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2. 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间的契约上升为法律;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契约必须服从法律。
  3. 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观上使别人遭受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中有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并存。
  4.法国民法典中除了少数条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规定外,很少有弹性条款,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权余地;德国民法典中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案件作出灵活的裁判,以维护垄断资产的利益和需要。
  六。、语言方面:
  法国民法典言语通俗易懂,形成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德国民法典编排上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由于过分追求结构形式上的科学性,往往忽视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构是某些相关问题的规则被规定在法典不同部分,在用语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专门术语进行表述。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简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各自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德国民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国民法典大体一致,如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但由于它们处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仍有若干不同:
(1) 德国民法典在维护私有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
(2) 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德国民法典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法国民法典则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本意,而不是意思的外部表现;
(3) 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自己的特色,规定了“举证原则”。

我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特点
(1)对资本主义民法原则的贯彻: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
(2)对资本主义民法原则的变化:在维护私有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侵权行为规则原则方面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意义
德国民法典统一了德国法制,为德国社会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准则,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其次,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特别是概念精确、逻辑严密、条文概括、思辨性强的特点,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原因之一。它能够历经一百多年,仍然被德国所沿用,足以证明它对德国的重大影响。实际上,德国民法典是一部靠逻辑力量和立法质量取胜的民法典。
19世纪中叶,随着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消除封建割据,实现国家统一成为德国人民的迫切要求。德国统一以前,各邦都有自己的法律,民法尤为纷繁复杂;此时,德意志第二帝国境内存在着以下四个法律区域:普鲁士一般邦法适用区域、法国民法典适用区域、萨克森民法典适用区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区域。这种局面严重阻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准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1814年,海德堡的法学者蒂伯特发表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这篇纲领性文章,强调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对德意志民族自我认识的意义。然而,萨维尼的主张并没有得到贯彻。对民法典进行法典编纂的计划,首先在政治上由于统一国家的努力而受到激发。国家统一的推动者认为,应当把民法典理解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因为法律的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统一。

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传统。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对地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传统。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2.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产生了很大影响。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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