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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宣传短视频征集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6 12:18:51 作者:抚州刑事辩护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发生的几起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某知名短在开发运营App的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有效明示同意,便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为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10月9日起省专项办在“海南政法”微信公众号对入围2022年打击整治养老,同时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宣传、举办法治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通报身边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等 下面由抚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宣传短视频征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宣传短视频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和警示教育,对遵守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情况,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
  (六)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济社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重点行业和部门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岗位,应当加强防范。第九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职权中,应当公正执法,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第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额投资、产权交易、物资采购、资金调度、产品销售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收益分配情况,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
  (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利用职权、职务以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职务影响实施的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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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勤勉、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抚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运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落实和检查督促。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
  (一)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育;
  (二)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
  (三)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理制度: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三)民主评议制度;
  (四)诫勉谈话制度;
  (五)定期轮岗制度;
  (六)回避制度;
  (七)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实行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程序和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政务公开,落实听证制度、查询制度、公示制度和公布制度;
  (三)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对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四)对行政转让出让和政府采购等直接经济行为实行公开相关信息和招标方式等措施;
  (五)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评估、使用和转让审计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
  (六)依法审计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检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严肃财政纪律;
  (八)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职务犯罪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结合处理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心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格局,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采取专门预防、内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第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专门预防,依照本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协作配合。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内部预防,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社会预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财政经费。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作出工作部署;
  (二)协调指导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化预防;
  (三)督促职能部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和警示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提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
  (五)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和预测预警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开展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三)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四)组织对有关改革措施和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
  (五)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纠正重点行业不正之风,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结合监察、监督等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
  (四)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
  (五)结合审计监督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任职回避、轮岗交流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人员招录、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作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技术预防系统,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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