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补偿。该《办法》第二十四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 下面由上饶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参照的法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参照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拆迁赔偿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村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耕地的拆迁赔偿款应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上饶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参照的法律条文
上饶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上饶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声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参照的法律》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上饶拆迁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