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按照章程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根据《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条款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关于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溯及力的理解如下: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法 下面由孝感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理解
可以,而且很多情况必须参加。
1,公司解散,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这里的2/3,指的是认缴出资)。所以,成立清算组的时候,需要大部分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而且有限公司清算组一般由股东组成。
公司法第43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理解适用
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是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股东认缴出资,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起点。如果股东没有认缴出资的意思,即使表象上看,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但如果不是基于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而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缴纳出资。
相关的孝感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因此,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体现了股东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吸收新股东加入。这时,新的股东需要与原来的股东共同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企业有法律事务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人士,资产保云法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合同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