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但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降低条件重新派遣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但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降低条件重新派遣而,当然肯定是要了解事情的经过如果本身就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那么人力资源肯定是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用工单位 下面由琼海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劳务派遣退回公司可以不去安排的工作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务派遣退回公司可以不去安排的工作吗
一、如果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我们应该主动和用工单位联系,了解具体的事情经过,然后选择比较好的处理方案。
这个时候人力资源公司肯定是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所以他们可以寻找一个更加合适的人到用工单位,尽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用工单位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当然肯定是要了解事情的经过如果本身就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那么人力资源公司肯定是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是用工单位的原因,那么人力资源公司将会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二、如果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我们应该听从人力资源公司的安排,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
如果这件事情本身不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那么人力资源公司肯定会和用工单位据理力争,即使最终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回到用工单位,那么人力资源公司肯定也会给劳务派遣员工寻找一个新的用工单位。这样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以及自己公司的损失。当然如果这件事情就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那么只能够等待人力资源公司的处罚或者安排。
三、如果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来说,承担着一定违约风险,需要寻找合理的理由给人力资源公司。
如果并非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而是本公司已经达到了人力过剩,现在只是想要减少人力成本。这个时候公司就会有私心,想要把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给人力资源公司,当然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毕竟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是合约关系。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工本身有问题,那么用工单位会重新考虑人力资源公司的人力资源是否合格,会要求人力资源公司用更合理的方式来优化人力。
劳务派遣退回公司可以不去安排的工作
劳务派遣员工本身就是属于临时性岗位工作人员,在用工单位不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退回派遣公司,单位不需要支付员工补偿,但是派遣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员工工作。派遣单位在安排员工工作之后,员工本人不愿意上班,那么以此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被公司退回劳务工公司怎么办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遣返回劳务公司,但其使用前提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提前通知就将劳动者退出劳务公司的,则存在不合理性。另外,劳务公司给员工安排的工作与居住的地方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自己不去的不存在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