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安康制定本规定〔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女职工怀孕未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就是规定使用范围的。第二条中华人民 下面由张家口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工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给予女职工生育期间劳动保障。
2、若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岗。
3、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可提前15天休假。若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胎,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由用人单位代发。
5、女职工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可提前一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如今,国家放开三胎政策,针对女职工怀孕生子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张家口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给予在职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以下内容: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其他。
【张家口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导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2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审议通过
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张家口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内容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发布授权
202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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