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单位犯罪自首行为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投案者必须如实交代的单位的罪行;同时还要注意自首必须是单,第一百一十条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审加重判处的一个关键理由是撤销自首认定。但此一裁决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撤销自首是否有足够依据。刑事诉讼中的自首认定根 下面由天津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自首司法解释201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自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自首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包括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无关的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自首可以减刑情况如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自首司法解释12种情形
天津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三、坦白的量刑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天津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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