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 下面由广元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三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预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以看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时(三)》第一条是指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追缴社会保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还是不理解的话,可以找找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