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 下面由湖州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第三款
加班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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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内容
劳动争议案件赋予用人单位更多的举证责任,但并非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