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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中央关心关爱干部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3 09:42:54 作者:恩施公司法律师

我市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规定,关心关爱干部,合理安排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各单位统筹安排休假,平衡休假与工作关系,以保证正常工作,实施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干部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湖北日报讯(记者刘胜、通讯员黄涛)日前,孝感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各派出单位要持续加强对脱贫一线干部的管理和 下面由恩施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中央关心关爱干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 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1]
中文名
年假
外文名
Annual leave
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方式
按地方法规规定带薪休假
对象
职工
年假
niánjià[annual leave]∶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
[New Year holidays]∶过新年期间放的假;
[winter vacation]∶寒假。
带薪休假
释义:①天上掉馅饼啦!②休息权终于有了名分。典故:《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 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1]
例句:带薪休假,不再是画饼充饥。
关联词:法定节假日调整 工资 权利
年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权威解读
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条例出台背景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 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些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当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
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 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
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当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中央关心关爱干部

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22〕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
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工作人员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生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七、带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的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每年十月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并对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

主题词:机关 事业 年休假 通知
抄送: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月26日印发 2022年5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篇2]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岗位设置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各地、各部门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政府各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
签署意见。设区市所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安排休假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四、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切实担负起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除严格审批年休假报酬外,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自整改期限满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篇3]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1
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九、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2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篇4]
院属各科、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精神,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
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而非一种普遍性福利,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理念,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自觉在本科室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有序休假。
二、结合科室实际、合理安排年休
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在年初时统一安排科室职工休年休假计划。职工休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点和工作实际,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科室年度年休假计划,统一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年休假计算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单位每年统一对全院职工组织的院外考察学习活动一律按年休假计算天数。
四、正确报批程序,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职工在休年休假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的安排时间,提前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必须经本科室主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再提交院长批准。报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通知年休假申请人员。各科负责人在签署年休假意见时,要处理好职工的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调整好轮流值班人员,按照AB岗制要求,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休假安排时间应当分时错开。确保本科室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本人申请、科室同意,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科室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同意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本人自行放弃年休假。
七、年休假销假程序
职工在休完年休假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及时向办公室销假。办公室负责据实登记销假情况。
八、各科室要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帐,要进一步严格考勤制度、AB岗位制,在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同时,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九、医院将加强对各科室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制定上报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科室负责人,不得评先推优,同时将此项工作与绩效工资考核挂钩。
附件:1.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2.医院职工年休假申请单
3.医院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4.AB岗工作制度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福利 年休假 通知
附件1:
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填报科室:
年 月 日
审批: 分管院领导: 科主任: 制表人:
附件2:
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职工年休假申请单
说明:本表由申请人提前填写一式两份,经签字同意后,一份存科室考勤,一份交办公室备案。
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职工年休假申请单
说明:本表由申请人提前填写一式两份,经签字同意后,一份存科室考勤,一份交办公室备案。
附件3:
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4:
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B岗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单位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各科室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有效落实,决定在全院推行AB岗工作制度。
一、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范围
全院各科室,特别是挂号收费、药房、辅检科室、值班室等服务窗口和职能科室及其他不能脱岗的岗位,必须24小时实行AB岗工作制度。
二、AB岗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每个工作岗位应有2名工作人员相互替补,A岗为当天本岗位的主办人员,B岗为协办人员,确保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病人及群众办事。
三、AB岗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AB岗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熟悉业务操作规程;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好的工作技术能力;平时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
四、AB岗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A岗工作人员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交接,B岗工作人员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在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B岗承担人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承担A岗的工作。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必须与B岗承担人保持电话等通讯工具的联系。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电告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B岗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顶岗。 (二)B岗工作人员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三)AB岗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加强协调和配合,AB岗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工作办事效率。
(四) AB岗工作人员之间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各科室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AB岗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相互顶岗,顺畅运作。
(五)A岗承担人外出返回后,B岗承担人应告之A岗离岗期间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移交A岗承担人,并写好交接单。
(六)特殊原因情况下在A岗承担人和B岗承担人同时离岗期间,由科主任或分管领导指派其他人做好相应事务的落实工作。
五、AB岗考核与督查
做好运行中的协调工作,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落实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AB岗位应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并将设置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窗口单位的岗位工作期间绝对不能出现空岗,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加强对科室执行AB岗工作制度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AB岗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篇5]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一、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原则
1、依据《大港油田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着从员工本人意愿出发、工作岗位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的原则,保证全体员工享受年休假制度。
2、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办法,各单位在制定年休假计划时,应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每一位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科学地安排。
二、年休假适用范围及休假规定
1、适用范围: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现在岗工作的油田公司员工,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a) 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b) 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c) 累计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 依法享受寒暑假或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休)养,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 实行以年、季或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集中轮休方式安排休假,且轮休天数超过本人应休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天数的。
c ) 当年请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
d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 ) 因本人原因(不含病假)离开岗位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休假执行统一规定。
a) 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安排年休假。
b) 在油田公司各单位之间流动,调出前已享受年休假的,调入单位不再安排,调出前未享受年休假的,调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调入单位统一安排。
5、其它规定
a) 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年休假天数应相应减少。
b) 年休假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1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
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员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批准后,可在年内分段安排休年休假,分段次数控制在2次以内。
三、休假程序
1、请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员工个人意愿,编制年度带薪休假计划,并报人事劳资部门备案,以便统一调配。
2、员工个人按照制定的休假计划,向本单位提出书面休假申请《员工休假请假表单》,由基层单位批准,人事劳资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将休假单交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留存。假期满后回本单位销假、上岗。员工休假期间的考勤要在考勤统计表中予以标注。
3、所属单位员工休假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每半年将休假实施台账报人事劳资部。机关及附属单位员工休假由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人事劳资部办理休假手续。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员工2022年度年休假计划,认真填写《2022年度员工年休假计划》(附件
1),于2022年12月12日前上报人事劳资部(代高生),以便全厂统一调配。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年休假工作。员工休假时,其所承担的岗位职责,要指派专人负责,保证各单位、各部门的日
常工作在员工休假的同时能够正常运转。
3、无特殊情况,原则上符合休假条件的在岗人员在本年度内必须休假,因个人原因应休而未休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的放弃休假申请。
2022 年12月2日 第三采油厂人事劳资部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否正确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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