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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培训论文 律师培训结业论文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5-01 11:01:45 作者:郑州劳动法律师

如发生较大的纠纷以致将争端提交仲裁时一。依靠他们一方面可以提高成员特别是领导层的法律意识协助制定、审要的国际工程合同;另一方面可以协助项目经理聘请合适的本地律师。 下面由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律师培训论文 律师培训结业论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名单

1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探析
胡泽尧
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年
独念耐亩著
2
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
汤 跃
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
专著
3
承担其中高中版四章,5万字
周继祥
《贵州省中小学法制读本》
2003
4
浅析“犯罪预备”的立法合理性
李运才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第二
03年第1期
第二
5
期待可能性的性质研究
李运才
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03年第1期
6
尽快把商号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
徐家力
中国律师
03.1期
论文合著
7
占有浅析
张 旭
2003民法学年会评为一等奖
2003.1
8
关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金 凤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3.2期
9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金 凤
理论与当代
2003.2
10
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毛永俊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3.2
11
正确对待重复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金 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3.3期
12
显著性-商标权构成的法律基础
汤 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3年5期
13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P139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徐家力
法律出版社
2003.8
著作独立
14
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
徐家力
光明日报A4版
2003.9.2
论文独立
15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论文集》P109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
徐家力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2003.9.13
论文独立
16
《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文集》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
徐家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3.11.11
论文合著
17
应收帐款的法律问题
徐家力
北大光华双月刊
03.11-12
论文
18
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体现WTO的基本规则
谢海燕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2004
19
刑法理论与刑事司亩咐法
潘 弘
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4
专著
20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
潘 弘
交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
第二
2004
第二
21
特留份制度研究
戴 燕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
2004
22
论占有的物权保护
张 旭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4.1
23
论我国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谢海燕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4.1期
独立
24
新形势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
潘 弘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4年3期
25
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仔森律保护模式的构建
谢海燕
贵州民族研究
04.3期
26
淡化行为相关问题的思考
谢海燕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04.4期
合作
27
论商业混同行为
谢海燕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4.5期
28
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
潘 弘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4年5期
29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
谢海燕
人大论坛
04.9期
30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潘 弘
贵州日报
04年11月
31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
李运才
交贵州省刑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
2004年
3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刑事卷)
李运才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04年1月
参编
33
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
金 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4.4
34
先当学生再做先生-关于组织律师培训的几点体会
徐家力
中国律师
2004.4
论文
35
2003年并购动态的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徐家力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4
著作
3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设计
王军武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4年第5期
37
创新冲突:SP知识产权暗战
徐家力
信息空间
2004.6
论文
3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问题研究
王军武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04年第6期
39
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反垄断立法
金 凤
理论与当代
2004.6
40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教材)
胡泽尧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7
主编
4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研究
王军武
贵州法学
04年第8期
42
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徐家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4.8
论文独立
43
印度之旅感受中印差距
徐家力
亚洲资本月刊
2004.8
论文
44
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
徐家力
中国律师
2004.8
论文
45
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研究
王军武
中华科技学报
04.第9期
46
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
李运才
人民法院出版社
04年9月
参编
47
论仲裁的司法监督
王军武
科技与经济
04年第10期
48
《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一百篇优秀论文》P42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
徐家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0
论文独立
49
侗族的法律规范浅析??
以《侗款》为例
王军武
贵州民族报
04.10.25
50
论中国古代无律师
王军武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4.10.25
51
洗钱犯罪立法雏议
许正海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4年增刊
52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咨询组织与开发
汪 洋
情报杂志
2004增刑
53
《首都检察十大精品维权案例》P207乾进等八人抢劫维权实录
徐家力
法律出版社
2004.11
论文独立
54
公司重整
徐家力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第三
2005.1
著作第三
55
论犯罪中止的处罪根据
李运才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5年第1期
56
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认识
金 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05.2期
57
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
(05年9月人大复印资料选录)
李运才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第二
05.3期
第二
5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
王军武
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出版物)
05年3月
59
犯罪黑数相关问题研究
鲍蓝天
贵州教育
05.3.11期
60
对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
徐家力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05.4第二期
61
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西刑事侦查制度比较
丁 志
贵州法学
05.6期
62
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现状、缺陷与完善措施
王晓君
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
05.7
63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研究
王军武
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
05年7月
64
中学法律教育的缺陷与对策
鲍蓝天
大学时代学术教育
05.7.7期
65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鲍蓝天
金筑大学学报
05.9.3期
66
传统知识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徐家力
中国法学
05年12月
67
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
潘 弘
贵州法学
05年12月
68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
鲍蓝天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一
2005.12.31
第一
69
论古罗马法企业责任中举证责任
丁 志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05增刑
70
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朱孟婷
西南地区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案例收集研讨会论文集
05.5
71
浅析一人公司
朱孟婷
贵州法学
05.5
72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谢海燕
贵州法学
05.9
73
A New Impetus for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Rrgulations o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袁泽清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第一
Vol.28 Issue 4 April 2006
第一
74
中国中医药立法现状与对策
岳 洁
贵州师大学报
第一
2006.1期
第一
75
法律视野里的新闻自由
余 华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第一
2006.1
第一
76
从历史的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
卫 欢
当代法学论坛
第一
2006.1
第一
77
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策略
朱孟婷
师大学报
第一
2006.1
第一
78
浅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卫 欢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第一
2006.1
第一
79
贵州民族音乐资源优势及保护策略
朱孟婷
当代法学论坛
第一
2006.2
第一
80
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参考咨询模式的构架
刘 宏
图书情报工作
第一
2006.2期增刊
第一
81
伪证罪处罚的法理浅议
刘启正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第一
2006.3期
第一
82
国内2002-2005年数字参考咨询研究综述
汪 洋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一
2006.3期
第一
83
孔子无诉说新解
卫 欢
当代法学论坛
第一
2006.3
第一
84
完善保险代位权??有益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宋帮俊
法制生活报
第一
2006.3
第一
85
伪证罪主题研究
刘启正
当代法学论坛
第一
2006.4期
第一
86
论过失共同犯罪
丁 志
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一
2006.4
第一
87
论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潘 弘
当代法学论坛
第一
2006.4
第一
88
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几点思考
汪 洋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第一
2006.5期
第一
89
中美刑法中伪证罪罪犯构成比较
刘启正
贵州社会科学
第一
2006.6期
第一
90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鲍蓝天
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一
2006.6.1
第一
91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
宋帮俊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第一
2006.8
第一
92
以保护目标为角度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探讨
岳 洁
当代法学论坛
第一
2006.8月
第一
9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与完善
张佩钰
当代贵州
第一
2006.8
第一
94
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教育
宋帮俊
当代贵州
第一
2006.8
第一
95
保障人权:公益诉讼的灵魂
杨武松
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
2006.9月
第一
96
在德育课程中渗透荣辱观的几点思考
宋帮俊
贵州教育
第一
2006.11
第一
97
中美伪证罪比较-以主体为中心
刘启正
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一
2006
第一
98
不动产证券化之“真实出售”法律问题研究
王晓君
当代法学论坛
第一
2006.12
第一
99
贵州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性规范论析
杨武松
人口、法制与社会论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第一
2006年12月卷
第一

律师培训论文

法律教育论文2000字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1.1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昌世握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1.2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1.3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1.4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耐庆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返拦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1.5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2.1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缺乏学习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2.2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2.3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2.4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2.5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23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23(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2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23(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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