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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霞律师 陈霞律师宁波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5-28 23:49:45 作者:大同劳动法律师

注销校园贷诈骗团伙怎么处理“医生接到一个自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电话,两个小时就被转了10多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遭遇“取消校园贷骗局”,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引起 下面由大同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陈霞律师 陈霞律师宁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注销校园贷诈骗团伙怎么处理

“医生接到一个自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电话,两个小时就被转了10多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遭遇“取消校园贷骗局”,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引起广泛热议。

2023年上半年,“校园贷注销”占各类网贷诈骗的32.14%。

受害者被骗后,不仅继续背负巨额贷款,个人生活和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

自称是金融平台客服,帮忙注销贷款账户。

2023年11月,潮汕青年陈栋接到一个来自陕西的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客服人员,想帮他注销“校园贷”。

对方称,陈栋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读书时使用过贷款。现在国家要整治“校园贷”。他们受银监会委托,帮助“校园贷”学生销户,避免影响其征信。

陈栋大陪高已经毕业6年了,他不记得自己是否注册过。但在对方准确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学校、毕业时间后,陈栋相信了对方客服人员的身份,心想“如果有人帮忙,请取消”。

2023年以来,国家多部委多次发文整治“校园贷”,规范“校园贷”服务机构管理,取缔关闭多个平台。骗子以此为借口,称平台关闭后,“校园贷”账户也会注销,否则会影响征信。其实个人征信和户口注销与否没有关系。

几乎同一时间,毕业不到半年的钟灵也接到了一个内容相似的陌生电话。她试图主动取消。但是一个小时后,电话又来了。对方听说钟灵被取消了,就让QQ好友帮忙确认结果。

钟灵回忆,对方说后台有异常贷款,钟灵自己看不到,不排除会影响征信。后来对方又发来一张“对不起,有关联平台‘中邮钱包’,无法注销”的截图,表示要注销“校园贷账户”,得先清空“中邮钱包”,这就为接下来的骗局埋下了伏笔。

假冒平台客服身份,会发一个假的“红头文件”。

成亮从江门开放大学毕业一年半了,没用过,但也没逃过被骗的命运。2023年元旦,江门的成亮接到一个来自山东东营的陌生电话。对方说成亮的信息被泄露了,他的账号被盗注册了,导致记录异常。慌乱中,成亮加了对方的QQ。

骗子加QQ后会发假身份证、客服工作证、国家整治校园贷的“红头文件”来伪装身份,并保证后续操作有银监会视频监管。

骗子会伪装网贷平台客服,发来伪装的身份证和工作证。

在获得信任后,骗子会抛出更多的话:无论是对征信的常规影响,还是隐藏在后台的异常记录,还是被盗的账号注册.骗子假装好心帮忙博取信任,其实早已挖好陷阱。

在层层指引下,陈栋被骗走6万元,钟灵给对方转账4.2万元,成亮被骗走6万余元。

钟灵每月必须向中国邮政公司偿还近4000元。

分享屏幕引导贷款,调用到指定账户注销。

几通电话下来,95后的陈夏怡被骗了18.98万乱改元。她从重庆工商大学毕业不到三年,18.98万元对她来说是一笔巨款。

加了对方的QQ后,陈霞被拉进了“注销部”的QQ工作群,方便沟通。后来,陈霞知道,除了她以外,小组里的九个人都是骗子。

“对方让我把所有可用的贷款额度‘清零’,转到指定的‘存货账户’,我才能销号。”陈霞说,对方声称贷款是

与以往的电信诈骗不同,“取消校园贷”的骗局是诱导受害人“销户”。骗子谎称“贷款金额是他们批准的”,不需要受害人还款。然后以个人征信与所有平台相关为由,要求受害人在不同平台进行贷款转账。

陈霞被骗走了25000元存款。

“他们说网贷平台上的额度是他们的,不上缴要交滞纳金。”于敏记得,她让对方报警,对方却傲慢地说要直接找警察谈。十五分钟后,于敏到了派出所,把手机交给警察,在那里立刻挂了电话。

相比之下,正在准备考研的丽贝卡就很幸运了。在对方语音的指引下,瑞贝卡发现要求转账的金额正好和他的信用额度一样,瑞贝卡表示怀疑。

“那边有些不耐烦,也在威胁我,说我没有注销账号。以后我自己还了,找法院也没用。”丽贝卡说,她以为对方是骗子,挂了电话。事后,她专门打电话给银联确认账户安全,但还是觉得害怕对方能掌握这么多准确的个人信息。

有的人透支信用卡还贷,有的人被征信逾期影响。

受害者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大多已经立案。但只要案子没破,贷款还在受害人头上,就成了难题。有人拆东墙补西墙,有人宁愿信用记录受影响而延期还贷。

向陈霞的弟滚尺弟借了4.4万元,办了小额贷款。她从中国建设银行借了12万多,一年。她还没算过到期后要还什么。

成亮正在还钱。他打工一个月能挣3000多块钱,几乎全部用来还“小额贷款”和“借款”,按照还款时间表会持续近3年。

于敏决定先不还,但还是被美团金融扣了。

2月份,于敏的账户没钱了,平台扣款失败后,一直发逾期催款,利息越来越高。

标注的“逾期”已记入钟灵的信用报告。被骗后,钟灵不得不面对中国邮政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贷款4.2万元。经过几次沟通,她无奈接受了12期免息偿还本金的方案。

“每个月都来还。

3000多元压力很大。”钟灵说,她大学毕业才半年,还背着3.2万的助学贷款。无奈之下,她从信用卡透支了3027元,还上了首期的本金。2023年年底,钟灵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钟灵本人也丢掉了工作,在超市打零工,但没钱还上第2期贷款。

在征信报告里,钟灵除了有逾期记录,还有3.2万元的助学贷款要还。

2月,她在赣州的银行找到一份新工作,她提前告知单位自己的征信“有逾期”,被要求入职前需还清贷款,否则失去工作。她压力巨大,“我才20岁,不想因为一次被骗毁掉人生。”

请求撤销逾期记录被拒,不良征信或伴随5年

为了保住工作,消除个人征信的逾期记录,钟灵展开了另一场拉锯战。

钟灵尝试着和中邮公司沟通,补交了第二期本金,又向朋友借钱按时交上了第三期本金,又准备好了第四期本金。她向中邮公司客服承诺,保证之后不逾期,但依旧无法消除不良记录。

钟灵有一期贷款没还上,出现了逾期记录。

中邮公司答复钟灵,在12期贷款没有偿清的情况下,平台没有权限删改征信记录,且贷款人未按期准时还款,个人征信必然留下不良记录。

“虽然钟女士还款逾期事出有因,但也没有办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沙解释,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欠款或者“恶意”欠款的区分。

“如果借款人没有还完贷款,要求平台提前撤销逾期记录,成功的可能性较小。”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文昌表示,借款人还完贷款后,平台有义务消除逾期记录。如果平台不履行,借款人可向中国银保监会投诉。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而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对于钟女士来说,还完贷款可能还是没法消除逾期记录,甚至可能还会伴随5年。她只能继续和中邮公司协商,希望平台能体谅她的难处。

微博统计被骗金额逾亿元,公安部发出诈骗高发预警

在全国,“注销校园贷”诈骗的案例数量庞大。

2023年6月,公安部刑侦局曾发出“注销校园贷诈骗高发”的预警,并总结了此类诈骗的套路。首先,骗子会伪装“平台客服”联系受害人,并通过伪造“营业执照”和工作证来消除受害人疑虑;其次,骗子会准确报出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和贷款额来精准诈骗;随后,骗子会编造理由例如影响征信让受害人陷入恐慌;最后再要求受害者完成转账清零。

公安部刑侦局曾发出针对“注销校园贷诈骗”的预警。

而无论是否有网贷记录,都很难避开“注销校园贷”的骗局。中消协曾发文指出,骗子有两类诈骗手法:针对有贷款记录的,骗子会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需要配合注销账号,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针对无注册网贷平台账号或无贷款记录的,骗子则称“你的身份信息被盗用注册了网贷账号,不注销也会影响个人征信”。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认为,目前注销校园贷诈骗已呈现出三个特点:犯罪形式上,犯罪嫌疑人除诈骗外,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害群体多为刚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骗局套路上,利用了国家整治校园贷的背景,有一定迷惑性。

对于受害者来说,报警立案后只能继续等待,即使他们知道追回损失的几率不大。“遭遇这样的诈骗,只能硬着头皮扛下来,慢慢还钱。”梁成说。

(文中受骗者均为化名)

相关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男,58岁(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航天部211厂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平房四组2排10号。系被害人郑明鹤之父。
  诉讼代理人郑志杰,男,31岁(1972年4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北京市崇文区马家堡路22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之子。
  诉讼代理人邱岳,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新芳,女,56岁(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金海学校退休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平房四组2排10号。系被害人郑明鹤之母。
  诉讼代理人郑志杰,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新芳之子。
  诉讼代理人邱岳,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博,男,32岁(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遗光寺二号院辛1楼217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2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霞,女,35岁(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30号院3楼2单元301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3年2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晨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3)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博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霞犯包庇罪,于200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焕、代理检察员陈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博及其辩护人武良军;被告人陈霞及其辩护人薛起堂、李晨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任新芳的诉讼代理人郑志杰、邱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高博、陈霞经预谋,于2003年1月7日,由高博冒充陈霞前夫邱朝晖的名义,将邱朝晖、陈霞共同所有的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隐敏弯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的房屋出卖。2003年1月14日13时许,高博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在此寄宿的邱朝晖之表妹郑明鹤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博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郑明鹤头部数下,致郑灶闷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陈霞明知高博犯罪后潜逃,仍帮助高博清洗血衣、藏匿凶器、销毁假身份证,包庇高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博、陈霞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博、陈霞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高博拿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霞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任新芳的诉讼代理人郑志杰、邱岳在法庭审理中诉称:被告人高博、陈霞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任新芳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博、陈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博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博是在受到被害人郑明鹤的辱骂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博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霞在法庭审理中辩解称:她主观上不明知高博杀了人,她帮助高博的行为不是包庇高博。陈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霞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陈霞的行为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高博、陈霞经预谋后,由高博冒充陈霞前夫邱朝晖,于2003年1月7日,将陈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3年1月14日13时许,高博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博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朝晖房间的郑明鹤(女,殁年27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博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郑明鹤的头部数下,致郑明鹤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陈霞在明知高博作案后,仍帮助高博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287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陈霞、邱朝晖共同拥有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二居室房产,大间归陈霞所有,小间归邱朝晖所有。
  2、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协议证明:邱朝晖(高博假冒邱朝晖)将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房屋,于2003年1月7日以人民币21万元的成交价,出售给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
  3、证人齐大朋、卢成光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开锁公司的,2003年1月14日11时许,他们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给一个丢了钥匙的男青年开了小屋门锁,那男青年在工单上签了字。
  4、辨认记录证明:2003年2月13日,证人齐大朋对有高博照片在内的10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齐大朋指认高博是叫他们开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小屋门锁的人。
  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文检鉴定)证明:开锁公司提供的单据上顾客签名的邱朝晖三字是高博所书写。
  6、证人邱朝晖的证言证明:他不知道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的房子被陈霞给卖了,2003年1月12日,他表妹郑明鹤借住了他在该处的房间,13日下午他和郑明鹤还通过电话联系,14日以后就和郑明鹤联系不上了,17日打开房门发现郑明鹤死在屋里。
  7、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在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21号楼3层21号内,该房是二居室,小屋床上有一女性尸体,小屋南侧墙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部分血迹被涂抹、刮蹭过。
  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的现场情况,与被告人高博供述的作案现场情况相符。
  8、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郑明鹤头枕顶部有一复合砍创,创瓣30余处,脑组织外溢,左右手均有多处砍创,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该鉴定结论证明郑明鹤尸体损伤情况,与被告人高博供述的作案手段相符。
  9、被告人陈霞预审期间曾供述:她和高博商量后将她与前夫邱朝晖的房子卖了, 2003年1月14日10时许,高博从她手中拿走房屋大门钥匙,去开邱朝晖锁着的小屋门。当天下午二三点时高博对她说:高博找了三个人去开小屋门锁,这三个人把回来的一个女的砍死在屋里。高博说要出去躲一躲。高博出去买飞机票后她看见高博穿过的一件外衣上有血,她就将衣服送洗衣店洗了。晚上高博回来她问高博衣服上的血是怎么回事,高博说是去现场蹭上的。她马上想到高博平时随身带着一把斧子,就问高博斧子在哪儿,并从高博说的柜子里拿出斧子,她见斧子刃卷了,斧子刃附近有血迹、白灰和头发。高博说为处理尸体和现场,用斧子刮墙撬了电梯门,并嘱咐她把斧子给扔了,她这时就明白了杀人这事可能是高博做的。她把高博的假身份证毁了,把斧子上的血迹擦了,第二天她把斧子扔在了圆明园公园里。
  10、证人徐秀平的证言证明:她开了一个洗衣店,陈霞经常送洗衣服,2003年1月中旬,陈霞送洗一件深蓝色男士半长防雨布面料的大衣,陈霞送大衣过来时告诉她衣服上有血,她拿起衣服看见袖子和前襟处有血迹。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2003年2月14日,在陈霞的带领并指认下,从圆明园公园内的一石缝中起获陈霞藏匿的斧子。
  12、被告人高博供认上述事实,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
  对于高博辩护人提出的高博是在受到被害人郑明鹤的辱骂,情绪失控情况下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高博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霞关于她主观上不明知高博杀了人,她帮助高博的行为不是包庇高博的辩解。经查:陈霞在预审期间供认其见到高博衣服上和斧子上的血迹以后,就知道高博杀了人,仍帮助高博洗血衣、抛弃犯罪工具,其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相互印证,证明陈霞预审期间供认的主观故意真实。故陈霞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陈霞的辩护人提出的陈霞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陈霞的行为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陈霞明知高博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高博湮灭罪迹、毁灭罪证,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且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属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竟合犯,应选择重罪包庇罪予以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博杀害被害人郑明鹤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新芳遭受丧葬费、赡养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 561元;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遭受赡养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人郑永正、任新芳提供的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
  认。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任新芳要求被告人陈霞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郑永正、任新芳的经济损失是高博杀人行为所致,并非陈霞包庇行为造成。故郑永正、任新芳要求陈霞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霞明知高博是犯罪的人,仍帮助高博湮灭罪迹、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高博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霞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高博的犯罪行为确使郑永正、任新芳遭受的经济损失,高博依法应予赔偿。但郑永正、任新芳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要求陈霞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人的规定不符,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霞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2月13日起至2006年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高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新芳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一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任新芳要求被告人陈霞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随案移送的证物斧子一把、皮鞋一双、上衣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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